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经济日报 2024-11-09 07:01:19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通过资金、土地和人才等方面的扶持,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本期特邀专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哪些类型?发展情况如何?

杨春华(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2亿多承包农户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谁来种地问题不断突显,一些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涌现出一大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旺盛生命力和良好发展势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由之路。从各地实践看,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类型。

家庭农场主要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农场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在粮食等大田作物生产上,形成了耕种收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靠家庭成员的经营模式,具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优势,是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力量,有效解决了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的问题。200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家庭农场列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此后,《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相继印发,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出部署。目前,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近400万个,经营土地面积约7亿亩。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业综合效益,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目前,全国农民合作社超220万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超1.5万家,加入农民合作社的农户占合作社成员总数比例超95%。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农民合作社的内涵外延基本覆盖了农业所有产业及环节,种养业合作社数量占比稳中有升,农机、植保服务类合作社数量保持增长态势,从事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合作社发展势头较快。

农业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为乡村带来了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在助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城乡融合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各地发展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9万家,总部设在县域的龙头企业约占66%。引导农业企业发展现代农业,关键是探索建立更加有效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农民持续增收。积极引导农业企业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形成企业和农户产业链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格局,农户能干的尽量让农户干,企业干自己擅长的事,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有特点、各有优势。今后,要大力扶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升生产经营水平。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支持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涉及土地流转问题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目前,我国有2亿多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小农户约占98%,经营耕地面积占比70%左右。要注重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带动小农户作用,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小农户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抗风险能力,拓展增收空间,促进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作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对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何意义?

李军(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经营规模较大、专业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既是生产者,也是各类生产资料、信息、技术、金融产品和市场服务的消费者。随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趋于多元化和精细化。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购买服务需求。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拓宽生产资料获取渠道,得到质优价廉的种子、化肥、农药,降低经营成本。二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服务。随着农业科技持续进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技术、新品种的需求日益增加,农业社会化服务可提供更加专业的农技指导,或承接农业生产的部分环节,以实现农业生产提质增效。三是金融服务需求。农业生产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往往需要更加多元的金融服务来支持其生产活动。四是信息服务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及时、准确的市场和政策信息,以指导其生产和销售决策。五是市场服务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小农户相比,更加依赖市场变动。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够拓宽销售渠道,提供产品储存和加工服务,从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提高产品附加值。截至2023年底,全国有109.4万个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9400多万户,年服务面积21.4亿亩次,服务范围从产中向产前、产后各环节延伸。

随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在不断探索创新。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对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消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的信息壁垒。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可整合来自政府、科研机构、农业企业等多方信息资源。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为例,目前已有专业农事服务项目1.6万条,注册用户超85.1万个,涉及大宗作物、经济作物、畜禽和水产养殖等产业,相当于一个农业服务信息的集散地,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正处于创业初期的经营主体提供统一、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平台上直接与服务组织对接交流,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提高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经济效益。例如,山东省冠县农业托管全产业链要素交易服务平台,整合了金融保险、农资农机服务等托管环节,通过该平台进行交易能为社会化服务组织节省10%以上的生产成本。

第二,调整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需结构,促进农业服务资源在合理区域内流动。当前,我国农业服务资源区域间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整体呈现“东高西低,南低北高”空间分布格局,特别是丘陵山区受限于地理特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远低于平原地区。在四川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中,平原示范县平均有服务组织111个、全程托管服务组织12个,而丘陵地区示范县平均有服务组织34个、全程托管服务组织8个。在我国农民合作社500强中,东部地区239家,占比47.8%;中部地区155家,占比31%;西部地区106个,占比21.2%。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各服务组织和经营主体可以打破空间和区域限制,实现各地区、各主体间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空间溢出效应,促进农业服务资源共享利用。

第三,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可有效加强农业服务行业的市场监管。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向上链接国家农业资源平台,向下链接地方政府农业要素,可实现平台之间的资源共享,促进农业资源精准化匹配与利用。针对区域特色产业及地方需求,可实现平台的功能菜单化和特色化定制。农业管理部门根据省、市、县分配管理权限和匹配账号,通过平台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环节的监管。截至2023年8月,该平台已收录包括服务组织、小农户和村集体等在内的各类主体服务合同37.7万份。政府通过平台进行项目监管,实时监测服务主体动态、服务价格、服务合同,通过系统智能比对实现项目实施预警与精准发放资金,从而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与资金安全。

未来,要进一步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结合,不断拓宽各类涉农组织的业务范围,综合采取“农资+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方式,形成区域性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不断发挥社会化服务在破解农业生产主体共性难题中的支撑作用。

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如何通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带动小农户发展?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伴随农业现代化进程加速,我国持续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变。在实践中,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土地规模化,即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面积实现规模经营。2004年全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仅0.58亿亩,到2022年,全国已有1474个县(市、区)建立流转市场、约2.2万个乡镇建立流转服务中心,全国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超5.32亿亩。我国农业规模化水平显著提升,2023年生猪养殖规模化率超过68%,鸡蛋和肉鸡养殖规模化率超过80%,奶牛养殖规模化率达到76%,有力促进了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是服务规模化,即通过社会化服务实现规模经营。一些地方在县域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对某种或数种农作物的病虫害实行统防统治,起到较为明显的效果,即社会化服务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除了粮食生产领域外,在经济作物和畜牧业、水产业诸多领域,农机服务、贮藏服务、加工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规模经济。

三是微型家庭农场,即在农业生产实践中,许多农户仅在自己的承包地上通过集约经营就可获得较高收入,如山东寿光的菜农、陕西洛川的果农等。这一类型的规模化并不表现在经营规模的扩大上,而是表现在投资上,即由于扩大投资规模使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从而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同时,这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也需要社会化服务,主要以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方式来实现。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广大农户提供更有效的灾害减损兜底保障。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质量效益稳步提高,服务带动效应持续增强。为进一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接下来还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鼓励小农户逐渐成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金融支持,健全小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探索完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农户小额信用信贷。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想要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小农户建立特色风险保障机制,如小农户创业灾害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价格波动保险或财政补贴等。提供农业职业培训,帮助小农户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尤其是针对返乡创业人员、微型家庭农场主推出相应的专业化课程,提升其生产效率与管理能力。

协助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依托信息化平台,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降低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保障双方交易安全,助力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成合作。扩展服务维度,帮助小农户与市场精准对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介作用,帮助微型家庭农场与市场对接,统筹农产品生产、收购和运输等环节,提升产品标准化水平并保障销路。

满足小农户兼业化需求,减少土地撂荒。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探索适应当地条件的“小田并大田”模式,引导农户通过联合经营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土地托管服务,建立数字化平台,小农户能够实时查看和监督托管土地的种植进度、作物长势和经营状况。探索多样化生产模式,如季节性租种、分时段复种和共享耕作,提升土地利用率,还可引导小农户在农业空闲期参与非农活动,从而实现多渠道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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