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七旬老人去世后,其女儿才发现父亲卡上的124万全部转给了保姆。更不可思议的是,女儿还没有搞清楚怎么回事,保姆就拿着一份律师所写的遗嘱上门找到女儿,声称老人已经将房子赠与给她,并要求女儿配合其过户。女儿认为此事必有蹊跷,于是将保姆告上法庭,主张遗嘱无效、归还124万。78岁的冯大爷是某大学的退休老师,老伴去世不久后,冯大爷因脑梗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随后已为人母的独生女儿冯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请来住家保姆乔女士负责照顾冯大爷的生活起居。一开始时冯女士不放心,最多隔一天时间就会到父亲家中看望一次乔女士是否能够胜任照顾老人工作。事后冯女士才发现乔女士不仅很会照顾老人,闲下来时还会陪老人聊天,这让冯女士很是满意,于是其主动承诺年底时会给乔女士奖金。之后乔女士一共照顾了冯大爷6年时间,6年后冯大爷因病死亡。可谁曾想,办理完冯大爷的丧礼后冯女士才发现,父亲银行卡上124万全部不翼而飞了。事后冯女士拿着证明文件立即到银行查流水,可结果却令其大吃一惊。原来父亲去世前很久,就将其银行卡上的124万全部转给保姆乔女士。可冯女士还没来得及去找对方询问情况,乔女士却拿着一份遗嘱主动找上门来说,冯大爷在去世前四年就已经立下遗嘱将其生前所居住的房产赠与给乔女士,并要求冯女士配合其过户。冯女士根本不信这个说法,并要求查看遗嘱原件。看了遗嘱以后冯女士才发现,这份遗嘱没有见证人和冯大爷本人签名、没有代写律师的执业编号和个人身份信息,且落款也没有年月日,只在开头部分注明是乔女士照顾其的两年后代为书写的,因此冯女士认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遗嘱内容大意为:因本人年事已高且手部萎缩不能写字,特委托律师代为书写本遗嘱,本人自愿将名下房产赠与给乔女士,任何人不得有异议。随后冯女士又要求乔女士将从父亲卡上转走的124万,如实归还。可乔女士却又拿出一张由冯大爷亲笔书写的说明书,拟证明这124万元是冯大爷生前见其将自己照顾得很好,自愿实施的赠与行为。说明书大意为:为了感谢乔女士的悉心照料,本人自愿将银行卡上的124万存款全部赠与给乔女士,任何人不得有异议,说明书附有双方的银行卡卡号。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双方多次争执未果后,冯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乔女士必须返还124万本息,且认定遗嘱无效。双方闹上法庭后,乔女士对这张说明书和遗嘱进行了说明。即说明书是冯大爷转账后亲笔书写;遗嘱是其本人照顾冯大爷第二年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冯大爷自己找律师代为书写的,一直保存至临终前几天才亲手交给自己的,所以其不认识律师。按常理来说,在自己有女儿,且是女儿出钱请保姆照顾冯大爷的情况下,很难让人相信其会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送给一个才照顾自己两年时间的保姆。但从法律上讲,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即冯女士想要法院支持其主张,其必须要先能够拿出证据来推翻乔女士的主张,否则法院也办法支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冯女士想保住父亲的房子和从乔女士手中拿回那124万元,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乔女士手上的“说明书”和“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随后冯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立遗嘱日期十几天后,冯大爷到主管部门领取老年人补贴时亲笔签名的证据,拟证明遗嘱中说当时冯大爷是因手部萎缩,所以找律师代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冯女士的意思是说,乔女士声称冯大爷是因手部萎缩而不能写字,只能捺手印代替。但事实上,按照遗嘱上的日期计算,冯大爷却可以在十几天后到主管部门领补贴并签字,因此其认为遗嘱是伪造的。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嘱上没有见证人,且乔女士无法让代写的律师作证,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由于乔女士手上的遗嘱是无效的,因此冯大爷的房产应当由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女儿继承。至于124万元赠与款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说明书”是冯大爷亲笔书写,且“说明书”的内容,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更重要的是,冯女士不能举证证明这不是冯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是自愿赠与。换而言之,由于冯女士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这124万是保姆使用了什么手段从父亲手中骗到手的,因此法院也没办法支持其诉求。即冯女士只能保住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