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奸情易出人命;这里是善意生活家,看待生活百态”
01
该考虑的时候,不考虑。
两个人已经结婚在一起就应该恪守本分,相濡以沫。
做什么事情,应该考虑到伴侣的心情和会产生的后果。
婚内出轨,显然是已经伤害。
不应该的时候,又去做。
一些违法犯罪跳火坑的事情,不应该去做。
#一个虚构的故事#
以下故事纯属虚构,请勿与现实对号入座,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02
老宋和阿玉是在打牌的时候认识的。
阿玉比阿明大四岁,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个人登记结婚。
婚后两个人共同经营着棋牌馆,生活也没有太大的起伏。
直到是某年的四月份,阿玉结识了经常来牌馆打牌的阿大。
阿大是一名跑大车的司机,没事就来打个麻将。
两个人一来二去,眉来眼去的就勾搭上了。
阿明一开始也没有多注意,毕竟阿大是熟客,他也和对方称兄道弟的。
所以虽然阿大经常开着车带阿玉出去,只当是正常的朋友往来。
询问阿玉后,对方也只是告诉他出去吃饭而已。
实际上,阿大是带着阿玉出去开房了,有的时候或者直接在车里研究起了人体结构。
在开房的时候,因为阿玉没带身份证,有些时候阿大索性用自己老婆的证件登记。
03
两个月后的一天早上,阿明听见阿玉的手机有动静,就看了一眼。
结果就发现了阿玉和阿大的苟且之事。
平日里,阿玉和阿大沟通都用手机,因为阿大另外给了她一个手机卡,方便联系。
但总归“纸包不住火”,会有些痕迹,这就被阿明发现了。
询问阿玉,阿玉一看也无从抵赖,就把事情一五一十的说了。
阿明听完后十分生气,决定实施报复,要让阿大付出命的代价。
他和阿玉说了,自己想要将阿大杀死,并再伪造出车祸现场的假象。
04
案发前一天,阿大给阿玉发了消息,阿明知道后接手进行聊天。
阿大主动进行了邀约,说是半夜十二点以后,老地方不见不散。
阿明询问阿玉后得知,其口中的老地方,就是一个煤场。
于是阿明带上了作案工具,提前去煤场附近的破房子藏身起来,等待阿大到来。
“小子,今天你要是敢来,你这条命就得交代在这儿”
案发当天凌晨,阿大开车带着阿玉来到煤场。
阿玉根据事先商量好的,将阿大骗下车,瞅着阿大下车。
阿明直接窜出对着他就是一顿暴力输出。
阿大晃晃悠悠站起身想要逃跑,阿明直接不给他机会又是几棍子。
将其打倒在地反抗不能,随后两个人将阿大装进车的后备箱里。
而阿明看见阿大手上有个金戒指,也是据为己有。
两个人开着车找了个坡,把阿大抬到驾驶座上。
阿明对阿大的手机做了恢复出厂设置,之后拉下手刹,任凭车子带着阿大滑落山坡。
05
阿明不能说是聪明,只能说是有些无用的狡猾。
为了逃脱罪责,他想了很多招,包括把阿大的手机扔到女厕所里,清理阿大车上的血迹,将作案的杂物烧毁,将作案凶器藏匿。
但终究是难逃法网。
不要不太小瞧刑侦手段和法医鉴别。
法医经过鉴定,阿大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如:棍棒等)多次打击头面部。
致颅脑损伤死亡,死后被伪装成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阿明在发现妻子阿玉和阿大有不正常男女关系后,不能正确处理。
产生报复念头,经过预谋,由阿玉将人偏出,阿明持械将阿大打死。
之后又伪装成交通事故现场,试图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阿明在将人杀害后,窃取受害者金戒指一枚,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当中,阿明负责准备作案工具,勘察作案地点,并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又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系主犯。
阿玉负责配合阿明实施杀人行为,事后还帮忙毁灭罪证,系从犯。
鉴于受害者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加之受害者谅解,而且两人在到案后,在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其杀人直接证据情况下, 如实供述主要杀人犯罪经过,以自首论。
综合相关情节,数罪并罚,对阿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元。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06
对待事情不要过于冲动。
不要对犯罪存在侥幸。
凡事不要自作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