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制度实施,促进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制定学位法,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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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的颁布,明确了三级学位工作体制;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针对涉外学位管理,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学位法的颁布,提高了学位证书的含金量,同时对于“水硕水博”问题也提出了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学位法第44条关于境外学位规定如下:
同时对于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二、申请人权益保护
第40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还有其他条文也有相应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学位法》设置了两个制度,一个是学位纠纷化解制度,另一个是学位申请人的权利保护制度。
三、学位法对学术型硕士及专业型硕士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同时,专业学业的学生可以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不再是单一的学术论文答辩来进行毕业!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最后,对学位法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原文,了解更加全面的一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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