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组织数十人拆毁邻居在建房屋的广西北流市“黑老大”刘振伟,被网上追逃四年后,于2023年4月在广东省中山市落网。
2023年9月8日,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刘振伟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受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判决出来后,被毁坏房屋的受害人刘某升表示不服,称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轻。
有组织实施毁房行动2015年,广西北流市清湾镇双龙村大头垌组村民刘某升,通过与邻居调换土地、再加上自家杂物房的土地,开始在自家的旧屋前盖新房。
过程中,同村的刘振伟以刘某升的房屋挡了自家风水、以及报建没有批复为由要求其停止建房,自行拆除。刘某升则表示,当地村民都是如此形式建房,故未予理会刘振伟。
司法判决书载明:见刘某升不听劝阻,刘振伟、刘运成等人于2016年3月29日晚上商量,决定对刘某升在建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了分工。
2016年3月30日上午9时左右,刘振伟组织了刘运成、刘运岳、刘东、梁贵勇、李健辉、李云飞(已判刑)等二三十人,开着挖掘机赶到刘某升在建的房屋旁。
按照刘振伟组织的分工,刘运岳、刘东等人将刘某升控制住,梁贵勇等人将刘某升的妻子廖某英控制住。之后,刘运成指使挖掘机强行拆除了刘某升尚未封顶一层的在建房屋。
案发后,刘某升报警。
2017年6月,评估机构对被毁坏房屋的估价为46000多元。刘某升认为,这一估价低于实际价值,后经过申诉,2019年再次评估的结果为96000多元。
因数额较大,且团伙作案,刘振伟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再加上其在当地恶名累累,在当地公安机关抓捕之前,就提前收到风声,自此开始了潜逃生涯。
2019年,北流市人民法院对参与毁房的部分人员刘云飞、李健辉等人作出了刑事判决。
2019年11月底,北流市公安局将刘振伟列为扫黑除恶被追逃人员,并悬赏2万元向社会公开悬赏网上追逃刘振伟。
落网被抓审判过程漏洞百出引争议2023年4月,刘振伟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库充派出所抓捕归案。
2023年8月9日,北流市检察院就刘振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实上,在获悉刘振伟落网之后,刘某升再次将收集到的关于刘振伟涉嫌强奸、敲诈等其他犯罪的线索提交到了北流市公安机关。
刘某升说,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此作出回应。
同时,作为受害人的刘某升,在刘振伟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庭审之前,就提出了出庭申请。
但是,让刘某升意外的是,北流市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并没有用传票传唤自己,亦未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直至2023年9月11日,北流市人民法院才通知刘某升,称刘振伟犯故意财物罪案已经开庭,并让其尽快领取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2023)桂0981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
刘某升的律师认为,刘某升依法提出了申请,而北流市人民法院未在开庭3日前通知他,此举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严重影响了申请人作为被害人的权利。
2023年9月14日,刘某升就刘振伟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判决,向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3年9月19日,北流市检察院作出答复书称:“本案的一审判决属于违反程序法规定,但未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未造成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权利的后果,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审判程序有瑕疵;……本院决定不抗诉。”
对此答复,刘某升表示很不满意。他说,判决书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与事实不符,自己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符合政策,通过与本组村民调换土地等方式,取得了建房土地的权利,并没有占用村间道路,没有影响村民生活,更未侵害刘振伟等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刘振伟认为新建的房屋影响了其房屋的风水,多次威胁停止建房。而后,刘振伟有组织、有分工地网络了几十人,开二十多台小轿车,并运来挖掘机强行拆房,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还有,经鉴定,刘某升被损毁的房屋受损价格为人民币97968元,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受损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巨大”。
而刘振伟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高达97968元,超过了5万元,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并非“数额较大”的情形。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振伟属于“数额较大”并判处被告人刘振伟有期徒刑两年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有法律人士表示,本案中,刘振伟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且属于主犯,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