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俗话说:“无知者无畏”,这也是许多犯罪分子在作案时肆无忌惮的一大根本原因,他们不懂得杀人偿命的道理,甚至为了泄私愤合伙杀人犯罪。
2015年12月23日,在广东省的一个偏僻的小村庄内,几名孩子在悠闲地玩耍着,他们来到了附近的沙滩上嬉戏。
正当他们玩得尽兴时,随着一股海浪的来袭,几名孩子隐约看到了一具尸体一样的东西漂浮在前海岸边。
出于好奇心,几位孩子前去打捞,可没成想那是一具已经严重腐烂的裸体女尸。
孩子们吓得紧忙找到了自己的大人,很快警方就确认了死者是当地村庄的邓美华(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死亡原因是头部遭到钝器的强烈打击后死亡。
可见,犯罪嫌疑人是先将邓美华杀死而后采取的毁尸灭迹的方式,确定死者身份后,警方立即对邓美华的社会关系和活动轨迹展开了调查。
作为一名独居了多年的孤寡老人,是谁会下此毒手将其杀害呢?
根据当地村民提供的线索,警方得知邓美华很早便失去了丈夫,平日里都是一人生活,但她在作风上颇不检点,与村里多位老人都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通过对邓美华生前居住环境的调查,警方发现在邓美华的家中有大量的奢侈用品,这与邓美华本身的经济实力并不相符。
警方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展开调查,经过审查警方确定邓美华与村里的三位老人均有着不正当的关系,可在提及到邓美华的死因时,三位老人均表示毫不知情。
他们承认自己与邓美华交往只是以利益为目的的爱情,且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着敌视心理。
一个女人同时拥有三位情人,且三位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却毫不避讳此事。
这一点让警方很是疑惑,可一时间,警方并无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三人的作案动机。
无奈之下,警方再次回到了邓美华家中寻找线索。
经过仔细的搜查,警方最终在邓美华家的一件黄铜摆件上检测出少量血迹,而且在电视柜下还找到了一条带有血迹的手链,很像是在打斗的过程当中被无意中扯断后丢落到此。
警方立即对血液上的DNA信息进行了比对,发现他们与三位老人的指纹信息高度匹配。
与此同时,警方还发现了邓美华生前曾和三位老人签下的保证书,这就表明了三位老人之间有着很明显的利益冲突。
可即使在铁证面前,三位嫌疑人却依然一口否认自己的杀人事实。最终在警方的心理攻势下,他们逐渐地放弃了抵抗,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原来邓美华与三人之间一开始确实是金钱交易关系。后来邓美华收了三人很多好处,但最后却选择了一名香港富商结婚。
三人很是气不过,于是找邓美华理论,可没成想在交谈的过程当中发生了冲突。于是三人将邓美华打晕,然后每人分别捅了邓美华几刀,再将其抛入到附近的海边。
法院鉴于三人同时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主观恶性极强,因此判处三人死刑。
律师观点
本案中刘永福、赵国喜和吴海生三个人合伙故意杀人的,在性质上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我们所说的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且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在实践中,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应按主犯、从犯、胁从犯分别量刑。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三名老人在犯罪过程中有着明显的均摊责任的倾向,因此在量刑时没有轻重的区分。
三人在杀死邓美华之后选择进行毁尸灭迹,此类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三人最终被依法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