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细节酿大错,多因一果辨责任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3-11-08 13:53:40

综合整理自:淄博高新区法院、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

2022年某日夜间,出租车驾驶员赵某系搭载乘客钱某外出途中,二人因出租车费发生争执。双方下车打斗后钱某倒卧在行车主干道内,赵某随即驾车驶离。十分钟后,孙某驾车驶过该路段,与倒卧在路中央的钱某碰撞导致钱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驶离现场。经交警部门勘验,本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37.65mg/100ml,属醉酒状态。赵某及孙某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另案处理后,钱某家属李某将赵某、孙某及为赵某、孙某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8万余元。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孙某先后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钱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中,孙某驾车将钱某碾压,系造成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亦记载孙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观察情况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故孙某应对本案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因车费纠纷暴力殴打钱某,致使钱某躺卧在行车道上,其应当明知将钱某置于车辆较多道路上具有被其他车辆撞击的高度危险性,最终导致钱某被后方来车碾压致死的严重危害后果,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钱某作为成年人,放任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因行车纠纷与赵某发生争执,不顾危险打开车门下车,于夜间躺卧在城市主干道行车道上,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过错行为本身,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为孙某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90万余元,赵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0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也就是说,多个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且这几个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在此类情况下,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就需要看其行为的过失程度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大小。

在本案中,钱某本身就属于醉酒状态。赵某作为搭载钱某的出租车司机,在明知钱某为醉酒状态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弃于马路这种危险地方,即使钱某与其有车费的纠纷,但也不能构成其罔顾他人人身安全的理由,所以赵某承担部分责任亦是合法合理。最后,孙某不仅超速驾驶,还在碾压钱某之后逃逸,并且碾压行为是造成钱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孙某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赵某与孙某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还要面对刑事诉讼,可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意气用事是多么重要,往往忽略这些小细节就容易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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