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贫困一直是人类难以回避的一个社会问题,而那些因为各种各样原因陷入贫困的人是一个十分需要社会关怀的群体。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否、一个文明的发展程度都与贫困问题是否解决密切相关。为了解决贫困,以救助贫民与减轻贫困为直接目的的救贫活动逐渐出现。
英国是世界范围内最早步入近代化的国家,其拥有着悠久的慈善济贫传统,也是全世界第一个面对流民现象而颁布济贫法令的国家。近代早期的英国官方开始逐渐参与到了济贫事务中,较为全面地制定了社会救济的主体、客体、方式等,为后世乃至世界其他地区的济贫事务开创了先河。
神权衰落、王权兴起:伴随着权力变化而变化的济贫主体在16世纪初到17世纪中后期的英国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英国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许多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贫富差距,贫困问题的严重性日益凸显,也逐渐引起了近代早期的英国统治者的关注。
在近代以前的中世纪,教会在英国社会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一时期英国主要的济贫主体便是教会。当时英国的政府并未对贫困问题有所干涉除了权力问题,还有一个便是中世纪的英国是一个农业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很难出现因为社会贫困的大量存在而到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以“爱、信、望”为核心思想的基督教便承担起了这一时期英国社会的济贫工作。
在基督教会的眼中,“爱”是最为重要的,这种爱既包括上帝之爱,也包括对邻人以及陌生人的爱,并且是一种不求回报的爱。在这种思想背景下,穷人成为了被特意挑选出来的慈善对象。这种基督教“博爱”思想成为了早期济贫活动的 精神支柱。但是基督教慈善救济带有一定的功利性,人们为了获得升入天堂的门票而选择参与施舍行善。各种外在性的赎罪手段取代了真诚的内在信念,形式化的善功取代了动机性的善良意志。
教会的救济工作使本地穷人的生活状况有所缓和,但要根除贫困这只是杯水车薪而已。到了中世纪末教会日益腐败,教会的慈善道德观在利欲的诱惑下呈现虚伪化、形式化。近代早期英国教会济贫地位的衰落,既有教会自身腐败的因素,也有政府与其争夺财权的因素,其中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大大加速了教会的衰落。虽然近代的英国社会,教会仍然是济贫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宗教权力的衰落,基督教会在济贫事物中发挥的作用与地位逐渐被世俗权力所取代。
英国政府参与到济贫事务虽然可以追溯到13世纪世俗当局对于流民与捐款的管理,但却是十分不起眼的角色。虽然16世纪以前英格兰国家和城镇已经开始监管济贫,但很多措施是消极的,出于看管目的关注更多的是乞丐而非救济穷人。但是随着宗教权力的逐渐衰弱,以及战争、革命等因素导致的流民增多,传统以教会为主的慈善救济方式显然已经不再适合社会的需要,于是公共世俗当局管理救济的倾向得到加强。
在1601年英国官方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开始承担济贫的社会责任。官方济贫主要由中央与地方两部分组成,英国逐渐形成了一个以教区为基层行政单位的济贫体系。在中央,枢密院是济贫机构的最高行政部门,它主要通过宣布国王法令、书信和通知等手段对贫民问题进行干预。在地方上城镇地方长官拥有比较大的自治权,如征税权、驱逐外来者等。
谁才是需要呵护的群体:近代早期英国济贫客体的认定济贫的对象是穷人,那么如何区分出社会中的穷人群体是一个十分困难的工作,也是济贫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近代早期的英国,不仅仅要面对自16世纪以来的人口激增,还受到圈地运动的影响,人地矛盾也在日益严峻,流行病与饥荒等灾难接踵而至,大量的穷人和贫民在这一时期产生。而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又导致新型穷人即失业型的穷人的出现。为了最大限度利用有限的资源,通过对济贫客体进行分类的区别性济贫逐渐成为了盛行的做法。
在亨利八世于1531年颁布的法令中,首次对乞丐和流民进行区分,规定地方行政官对本地区的老弱病残贫民进行登记,发放执照并允许其在指定区域内乞讨;而对健全的乞讨者一旦被发现则被严惩并遣返原籍。《1601年济贫法》把救济对象分为:有劳动能力的穷人、无劳动能力的穷人和无依无靠的孤儿,并确立了居住地原则、亲属责任原则和政府最后责任原则三种济贫原则。
在近代早期英国对济贫客体的分类中,穷人被分为了“值得救助的人”与“不值得救助的人”。所谓“值得救助的人”,可以根据在农村还是在城市而区别看待。以农业耕作为主的农村地区,需要救助的通常是无劳动能力的人,他们可以从教区捐款箱或济贫税中得到小额现金或每周的赈济物,也可以从亲属或邻居那里得到帮助。以手工业和商业为主的城市地区,16世纪20年代以来遭遇了严重的贫困问题。城市中需要救济的对象不仅包含无劳动能力者,还有不幸的失业者。
此外,在近代早期,由于战争、革命、疾病、殖民等因素的影响,英国境内的寡妇数量不断增多,妇女这个本就弱势的社会群体更加需要社会的帮助。16世纪60年代在一个小村庄的济贫账目中,寡妇是最主要的救济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寡妇通常被雇佣照顾病人和孤儿。而孕妇和贫家少女也是救助的对象。
儿童是社会的又一弱势群体,而贫困儿童的生存状况更是如此。这里的贫困儿童主要指无遗产的孤儿、私生子、弃儿以及负担过重家庭中的儿童。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保护儿童人格独立和健康成长同样也是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教会收留一些贫困儿童为其提供衣食住所,政府则通过立法确保儿童的权利。
除了“值得救助的人”,还有一部分穷人属于“不值得被救助的人”,这个群体的形成原因也与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剧烈变迁有着莫大的关系。首先,庄园制的解体、圈地运动的盛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等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大量农民被赶出土地;同时,城市经济的不稳定性造成了大批工人面临失业的危险。近代早期英国出现了严重的贫困问题和流民现象,遇到灾荒经常发生暴乱。当人们得不到救助的时候,要么乞讨,要么偷窃,无论是乞丐还是小偷都属于“不值得救助的人”。那些不去工作而企图得到救济的有劳动能力的乞丐是不值得同情的,对他们的处理便是简单的驱逐出城、投进监狱或者强制劳动。
授人以鱼并授人以渔: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济贫方式近代早期英国的济贫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散的临时的个人救助;二是有组织的系统的机构救助。个人救助指社会中的个人对需要救助的人施以援助,这种救助方式历史悠久,具有随意性、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机构救助指通过建立一定的慈善组织,设专职人员负责救济事务,具有长期性、系统性、专业性等特点。
虽然教会在中世纪的英国是最为重要的济贫主体,其济贫机构主要是依附于其的济贫院与修道院,有专门的修士、修女来负责济贫事务。到了近代早期的英国,大量修道院与济贫院被关闭,教会的慈善救济功能逐渐衰退。随着近代早期的英国政府开始逐渐插手济贫事务,济贫的措施也开始更愈发系统化,不仅授人以鱼还授人以渔。
近代早期的英国官方不仅仅采取济贫措施颁布济贫法、设置济贫官员,还设立了一些慈善济贫机构,用以救济不同的穷人。这些救济场所仅仅为那些“值得救助的人”提供食物、住所,还对他们进行教育,尤其是对那些穷困儿童,几乎所有被收容的 穷困儿童都要接受来自政府主导的职业技能教育。一些城镇管理者针对济贫做了一些尝试,如为老年人建立慈善救济院、为年轻人建立培训场所,征收救济资金。
结语随着近代化的发展,在16世纪30年代后,英国社会出现了大量的贫民,并成为了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而引起了英国政府的广泛关注。随着人文主义思想的盛行,人们对于贫穷也有了新的认识,对贫穷的敌视态度也逐渐削弱。随着世俗权力的不断增加,原本由教会主导的济贫事业逐渐成了政府主导的社会救济体系。
近代早期的英国济贫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不仅仅有利于英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国家救济贫民的责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它为英国建立福利国家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后世,以及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提供了十分值得借鉴的经验,其也算是拉开了人类社会福利制度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