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18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公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 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要根据(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 1049),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何宝国)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