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工人来说,职场中的这些“假”您知道吗?遇到了有应对之策吗……未雨绸缪,提前了解一下,为自己的职业生涯保驾护航。
见招拆招 虚假招聘
现象
有的企业用高薪、高福利等吸引求职者,待真正入职后,劳动者才发现,承诺与现实根本不相符。有的不法企业或黑中介通过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但最终并不提供实际的工作机会,而是打着报名费、培训费、押金等名目要求求职者先交钱再求职。
还有的设置“培训贷”陷阱,以高薪就业作为诱饵向求职人员承诺培训后包就业,但要先缴纳服务费、培训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往往难以兑现承诺,或推荐的工作与原先承诺相差甚远。
对策
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所有承诺都白纸黑字地写在了劳动合同当中。
另外,求职者可以借助多方渠道核实企业信息,比如企查查、天眼查、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等。通过了解用人单位的背景和口碑,更准确地评估求职机会的可靠性。应聘工作本身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对于将先交报名费、培训费等作为条件的招聘面试都要谨慎对待。
如果发现因用人单位虚假承诺或违法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拨打人力社保12333热线电话或者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来维权。
见招拆招 “假试用”
现象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劳动者,在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并要求劳动者完成相应的工作。等试用期结束时,就找理由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而让劳动者走人。
还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玩“套路”,包括口头协议、“超长试用”“薪资不达标”等。比如,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较低的工资;有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有的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说转正后才能签正式的合同。
对策
面对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套路”,劳动者只要对政策法规了然于心,在很大程度上就能避免中招。
具体来说,试用期要签合同并且缴社保。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试用期不能“超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理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要勇敢质疑。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将试用期录用条件清楚地进行了告知;其次,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满足不了这两点,用人单位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见招拆招 现金比社保“香”
现象
有的用人单位打着为劳动者好的旗号,以发放现金方式代替缴纳社保,还美其名曰“到手的钱多了”“当下就能拿到钱,不用等退休了”“跨城换工作更方便,省得转社保啦”……还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来确定缴费基数,甚至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来缴社保。
对策
有的用人单位想减少用工成本支出,企图以较少的现金支出来替代应缴纳的社保费。这种操作是违法的。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缴纳社保对劳动者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比如,没有医保,当下生病,将不能享受看病报销的待遇;发生了工伤,工伤待遇可能会受影响;而且,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少,退休金相应也会少。更有甚者,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将无法领取退休金……社保缴纳基数低,劳动者相应的社保待遇都会“缩水”。如果事情已经发生了,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到人社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补缴社保。
见招拆招 “花样”合同
现象
有的用人单位口头约定薪资、福利或岗位职责,书面的劳动合同中缺乏必备条款;有的用人单位使用表述模糊的制式合同,比如工资一项中仅写“按公司标准发放”,未明确金额或具体构成;还有的用人单位制造单方合同“陷阱”,比如在合同中仅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金等,却对自身竞业限制补偿责任闭口不谈;还有用人单位将合同关键信息,包括岗位、薪资、期限等留白,待劳动者签字后再随意填写。
对策
国家的政策法规对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作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应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可将这些必备条款一一梳理,看看是否有缺项,有疑问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此外,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应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一旦发生争议可作为维权依据。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