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职场如战场,每个人都在为了自己的事业努力拼搏。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比如孕期女职工来说,职场之路却充满了挑战和困境。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一位贵州女子在孕期遭遇的职场风波。
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有一位名叫卢女士的职场人。今年 5 月末,她满怀憧憬地加入了贵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刚开始的日子里,卢女士充满干劲,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希望能在这个岗位上有所作为。
日子一天天过去,卢女士在工作中渐渐找到了自己的节奏。然而,命运却在这个时候给了她一个意外的“惊喜”。几个月后,卢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个消息让她既兴奋又担忧,兴奋的是即将迎来新生命的诞生,担忧的是不知道这个消息会给她的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
怀着忐忑的心情,卢女士向公司汇报了自己怀孕的情况。果不其然,公司很快就对她进行了调薪调岗。卢女士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说起这次调薪调岗,卢女士心里满是委屈。她觉得调岗或许是公司考虑到她怀孕这个特殊情况,这一点她还能理解。但是调薪的幅度实在太大了,从原本的 6000 元一下子降到了 3000 元,这让她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卢女士坚定地表示:“从 6000 元调到 3000 元,我没有同意,公司就口头说终止合同。”
不久后,公司人事部给卢女士出具了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公司和卢女士协商调岗担任采销专员,考虑到她身体不便而且该岗位需要长期上夜班出差,于是再次协商调岗,但她拒绝,于是公司决定与卢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卢女士看着这份通知书,心里充满了愤怒和无奈。她认为,按照她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她有半年的试用期。但对于公司所说的无法胜任工作,她并不认可。卢女士觉得自己在工作中一直兢兢业业,并没有出现什么差错,怎么就不能胜任工作了呢?
面对这样的情况,卢女士感到十分无助。她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于是来到了贵阳市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一站式服务大厅,希望能在这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听取了卢女士的情况后表示:“相当于他辞退你是有理由的,他的理由就是考核不达标,但考核不达标这件事情到底是不是真的,这个你要拿证据,到仲裁庭那边,不是由他说合规就合规,他说不达标就不达标。”
卢女士听了工作人员的话,心里稍微有了一点底。她决定要为自己的权益抗争到底。于是,她再次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给出的意见是补给她半个月的工资,但卢女士并不同意。公司回应,如若不同意,可走劳动仲裁。
卢女士坚定地表示,之后她也将会向观山湖区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1
员工因不同意岗位、薪资调整而被辞退合理吗?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讨论。在卢女士的这个案例中,她的身份有些特殊,既在试用期内,又是孕期女职工。那么,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贵阳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吴律师首先提到了试用期的问题。他表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卢女士处于怀孕期间,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吴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只要岗位的调整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没有对劳动合同约定作出较大变更,没有明显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岗位的调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应被认定为合理的工作安排。
然而,在卢女士的案例中,公司将她的工资从 6000 元降到 3000 元,降幅较大,这显然不太合理。而且,以考核不及格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2
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目的就是消除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公正、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着力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当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卢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很多孕期女职工在工作中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境。有的被调岗降薪,有的被边缘化,甚至有的被直接辞退。这些现象反映出一些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不够重视,缺乏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应该认识到,孕期女职工为了家庭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她们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就对她们进行不公平的对待,而应该给予她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卢女士的故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更加关注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在这个充满挑战的职场中,每一个人都应该为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努力。我们希望卢女士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更多的孕期女职工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的权益发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职场变得更加美好,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