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网红耀乐日前指控艺人炎亚纶,强迫性交还拍摄性爱影片,后来外流造成他至今无法抹灭的阴影,耀乐在上月前往台北市妇幼警察队报案,炎亚纶今天上午9时许,由两名律师陪同,到台北市妇幼队制作笔录,对于外界指称是否涉案不只一人,炎亚纶离去时仅淡淡表示“不要乱猜测”。炎亚纶在警局询问后,由于检察官已开发搜索票,警方也带炎亚纶前往他天母住处搜索,视情况可能会搜扣笔电、手机等物品进行过滤,进一步厘清案情,并由检察官指示,搜索结束后,是否带到士林地检署讯问。
据了解,目前只有双方证词,尚无其他相关迹证,究竟事实为何及涉案情节,检警还在厘清,负责侦办的妇幼队表示,目前由士林地检署检察官依影片内容、相关事证指挥侦办,无法进一步对外说明。
至于炎亚纶上午由侦防车带往妇幼队,外界指有特权,警方也澄清,针对炎姓艺人到案,都依检察官指示,将他带回妇幼队厘清案情,并未对他提供任何特权。
妇幼队指出,目前仍等检察官指示送办案由,但若当时被害人未成年,且在不同意情况下拍摄性爱影片,恐触犯儿少性剥削防治条例第36条,以招募、引诱、容留、媒介、协助或以他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自行拍摄、制造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百万台币以下罚金。
若散布性爱影片,则触犯刑法第235条散布猥亵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9万台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