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几个朋友在外面吃宵夜,正在吃着聊着天,突然几个陌生老人上来强行把桌子的饭菜都打包走,女子和朋友都表示自己还没吃完,可是老人还边吃边拿,店员也像没看到一样。
夜晚的路边,灯光闪烁,路边的夜宵也在晚上准时开启,三五个好友围着一个炉子,一阵阵炊烟升起,就是最接地气的人间烟火。在城市的一隅,一个巷子里,一家夜宵摊也是热闹非凡。
张女士下了班之后,和几个好朋友约好,也来到了这家烧烤摊,她们找了一个合适的位置坐下,隔壁的桌子上店员正在收拾着桌子,店里的厨师正在忙着做菜,还有店家正在忙着招呼顾客坐下,一派忙而不乱,井然有序的进行着。
张女士和朋友们点了几个菜,等着店里上菜时,她们聊着工作聊着生活,一时间就把一天的疲惫赶到了九霄云外。
这个时候菜也慢慢的上来了,等到店家上好了几个菜之后,张女士和朋友们才开始吃起来,店里菜的味口确实不错,张女士和朋友们一边吃一边等着店家继续上菜,也不急着赶时间,再聊着天,吃的也比较慢。
可就在这个时候,桌子旁边突然走过了两个阿姨和一个大爷,他们的手里拎着几个塑料袋,三个人看起来年龄都不小了,可是行动却十分利索,端起桌子上的盘子就往袋子里倒。
张女士当时还没反应过来,一下子愣住了,而三位老人根本不在乎张女士和朋友们的反应,头都不抬,一个盘子接着一个盘子倒食物。
张女士这时才想起来阻止老人,她告诉老人,这桌子刚刚开始吃,一些菜动都没动,你怎么就拿走了?倒着菜怎么连酒也倒走了?张女士聊天时也看到老人们在其他桌子上倒菜,可是其他桌子是客人已经吃完离开了。张女士的朋友见张女士与老人沟通没有效果,也参与进来与老人沟通,他非常客气的表示,他们还没有吃完这些食物。
老人们像是听不到任何人说话一样,只顾打包往袋子里装食物,甚至还一位老人,一边打包,一边用手抓着食物塞到嘴里,仿佛他们才是这桌菜的主人。
张女士无奈之下,看向店里的店员,可是店员的表情十分冷漠,也像是没有看到一样,更不要说过来阻止几位老人了。张女士心里想不明白,又有些着急,她向店员反映时,店员却说,跟他们没有关系。
张女士心里一片凄凉,一个好好的朋友聚会,饭才吃一半,正在开心的时候,却遭到强行打包。张女士心里实在气不过,将这件事发了出来。
事后,店家称,当时没有注意到几位老人的举动,若是看到了,一定会阻止老人,至于店员说跟自己没有关系经,以后也会加强对店员的培训。
原本是一场开心的聚会,却被三个不速之客扰乱了心情,几个朋友当即就离开了,心里实在气不过,将此事发了出来,让大家评评理。
对于这件事,有的人直言,人老了一定要有老人的姿态,应当树立一个被人尊敬的形象,让晚辈去学习,模仿,而不是倚老卖老,做一些失去了常理的事。
也有人说,店家没有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由店家来赔偿。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应当如何看待呢?
首先,《民法典》规定,个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结合这件事情的发生,三位老人在没有经过张女士等人的允许,就将桌子上的饭菜打包带走,属于侵犯张女士一行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三位老人的行为,张女士可以阻止,并要求三位老人停止打包,并赔偿损失。
其次,张女士一行人在店家吃饭时,就与店家开成了消费合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简单来说,张女士及其朋友进店消费,点了饭菜,付了相应的费用,店家应当提供闫产味、可口、安全、卫生的饭菜,也要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用餐环境。
若是张女士提前知道在这家店吃饭会遭到莫名打包,相信张女士也不会来这里吃饭。再换个角度来说,若是连基本的安全无法保证,店家也不加强管理,以后也不会再有人来吃饭了。
而这次店家没有提供安全的用餐环境,已经违约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店家做为经营性场所,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指店家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若是店家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底图,没有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而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所以,张女士可以向店家进行索赔,店家履行赔偿责任后,再向三位老人索赔。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谁呢
你们首先要看看那几位老人在灯下有没有影子的,如果连影子都没有,那你们还是自认倒霉吧。
用户14xxx42
曝光她们孩子看看什么样的老人恶心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