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新开的理发二店吃了郑大姐家300份盒饭,一直没付餐费,郑大姐联系到已辞职的店长,店长称餐费可以和负责人尹先生去结,可当郑大姐带着调解员找到尹先生讨要说法时,对方却报了警。尹先生开了一家理发店,店员的工作餐常年都由郑大姐家提供,双方一直合作得比较愉快。后来理发二店开张了,二店的店长李先生原来是尹先生店里的店员,于是,尹先生就把郑大姐介绍给了李先生。二店离郑大姐家比较远,她每天都要骑车20多分钟才能把盒饭送到二店,每天2顿,刮风下雨从未间断,虽然比较辛苦,但想到能挣钱,郑大姐还是乐此不疲。
可是好景不长,不久二店就关门了,郑大姐算了一下,二店一共吃了有300份盒饭,累计金额大概有2700元,郑大姐赶忙联系到李先生,要求把餐费结清,可对方却说自己已经辞职,餐费可以和尹先生去结。郑大姐多次找到尹先生也没什么结果,后来甚至连李先生也联系不上了,无奈,郑大姐只好找来了调解员,再次上门讨要说法。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尹先生显然很不配合,他表示,两个店虽然店名是一样的,但是法人不是同一个人,因为李先生以前是自己店里的店员,所以,就把郑大姐介绍给了他,仅此而已。尹先生还说,现在郑大姐找不到李先生,就经常跑到他店里来要钱,对他的店影响不好,不知道的,还真以为自己吃饭不付钱,其实他从来没拖欠过饭钱。但当调解员问及既然两个店不是同一个法人,那为什么店名是一样的,而且李先生也有说过让郑大姐和他结账时,尹先生并未作说明。郑大姐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二店也是尹先生开的,只能自认倒霉,反正钱也不算多,要不到就算了,有时间浪费在这上面,还不如自己努力再去赚,想到这,郑大姐就先行离开了。
可能是怕事情传开后会影响到店里的生意把,尹先生拦住了正想离开的调解员,说是自己能联系到李先生。可李先生却只说欠款跟尹先生无关后就挂了电话,随后,尹先生就报了警。2700元虽然不算多,但那也是郑大姐辛苦挣来的,其实,郑大姐不应该放弃,那这钱郑大姐到底应该跟谁要呢?要想知道这钱到底应该跟谁要,首先就应该搞清楚尹先生到底和二店之间有没有关系。1、假如二店确实是尹先生开的,是属于同一个品牌下的第二个分店,也就是说,李先生仍然是尹先生手下的店员,只不过是升了一个级别而已。那么,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具体到本案,因李先生的原因而造成郑大姐财产损失的,应由尹先生承担侵权责任,而尹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李先生追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郑大姐损失的2700元餐费应由尹先生承担,尹先生还可以向李先生追偿。2、假如二店确实和尹先生无关,两个店只是同一个品牌下的两个门店,二店的法人另有其人,那么,同样的道理,二店的法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郑大姐所损失的2700元餐费,过后还可以向李先生追偿。3、假如二店的法人是李先生本人,而郑大姐已经联系不上他,那么郑大姐可以以李先生强拿硬要为由报警。虽然李先生不付饭钱够不上刑事犯罪,但还是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拿硬要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假如郑大姐报警的话,李先生至少应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