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贺某某在张某某(已判刑)的要求下,分别于4日、9日、13日、15日、23日,将自己经营的某回收公司的监控关闭后,将张某某、张某艳(已判刑)等人在普安县三板桥某公路盗窃得来的价值10万余元电缆线予以收购,并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7000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为盗窃所得的电缆线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具有自首、主动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以被告人贺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000元。
法官提醒
作为废品回收站的经营者,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作好登记,发现可能存在销赃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切莫心存侥幸,为贪小利而触碰法律的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