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购买父母住房,单独向母亲给付全部房款,父母婚变总债务是否消灭

百姓律师 2024-06-04 11:52:36

基本案情:

王玉明、秦香莲都是七零后,两人是哈尔滨师范大学同窗高材生,毕业后被一同分配到齐齐哈尔某中学任教。1993年结为伉俪,转年生下了儿子王伟。

2017年王伟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当地街道办,王玉明夫妻俩因病提前退休,上南方生活。2019年6月7日王玉明、秦香莲为甲方,儿子王伟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玉明,秦香莲将夫妻共有案涉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伟。合同签订后,王玉明、秦香莲将房屋交付给王伟。2019年6月19日,王伟将房屋价款20万元转到了母亲秦香莲银行卡里。

2020年王玉明在海南儋州与一名年轻貌美的导游小姐勾搭成奸,于是王便撇下发妻秦香莲和导游小姐私奔到西双版纳隐居起来。一年后王玉明被盘剥精光,无奈又回到秦香莲身边祈求原谅收留,秦香莲一气之下和王玉明办理了离婚手续。自知理亏的王玉明只能净身出户,离完婚兜里比脸还干净。

裁判结果:

为了生存,想起了儿子的20万元房款,于是他便将儿子王伟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王伟将购房款没有转给自己,原告与被告母亲秦香莲现已经离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伟给付原告买卖房屋款的百分之五十即10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玉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2019年6月7日,向王玉明出售房屋时,王玉明、秦香莲系夫妻关系,两人对出卖标的物即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某房屋享有共有权,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根据此规定,2019年6月7日,王玉明向王伟出售房屋,两人对王伟享有连带债权,对王伟负有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根据该条规定的连带之债原理,每一个连带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履行全部之给付。债务人对连带债权人仅须为一次给付即免除其对所有债权人的给付义务。具体到本案,2019年6月19日债务人王伟已经将全部房屋价款20万元支付给连带债权人之一的秦香莲,完成债务清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现另外一位连带债权人王玉明请求王伟再给付一半房屋价款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保护。

至于王玉明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的规定,向秦香莲主张返还,系连带债权人王玉明、秦香莲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评论。

案件要点: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债权的规则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则。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不必分别请求每一位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是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同理,在连带债权中,债务人亦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债权人,并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关于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同理,部分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亦消灭。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未实际受领债权的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能向其他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主张返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7条、第518条、第521条第3款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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