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蕾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戈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泰安海的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光大福尔车业有限公司、彭业振、王秀霞、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山东海戈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城外环路华阳大街中段768号。
法定代表人:哈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海的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泗店镇济微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哈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光大福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八仙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克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业振,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阳县泗店镇牛家村,身份证号码370921197110222437。
被执行人:王秀霞,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府前街303号,身份证号码370921196911240040。
被执行人:哈军,男,1969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寺项16号,身份证号码612301196906060612。
执行依据: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莱中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执异581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标的:本金7616621.92元及利息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现金金额的10%、以物抵债或其他非现金方式实现债权的,按照执行到位价值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89256679、89256675
联系人:刘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来源:济南中院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姜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