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了“灯影”商标,其他人还能不能卖灯影牛肉?“灯影”商标拥有者百年灯影公司,将生产灯影牛肉的商家达州宏隆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00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宏隆公司被诉商标侵权
据了解,原告四川百年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达县灯影牛肉厂于1960年向当时负责商标事务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灯影”文字商标。1980年11月,“灯影”文字经国家商标局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即牛肉罐头、水果罐头、蔬菜罐头。“灯影”文字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被续展并持续有效使用。
被告宏隆公司在四川、重庆以及相关的电商平台和生产、销售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灯影牛肉”、“灯影牛肉丝”字样的牛肉丝和牛肉片。其中牛肉丝食品在塑料包装袋的正面显著位置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川汉子图文,并标注了“灯影牛肉丝”字样。
一审法院根据以上具体事实和情节,平衡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积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格局和经济秩序的价值取向,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同时,对百年灯影公司要求判令宏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对一审结果均不满意,并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对双方上诉均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百年灯影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宏隆公司的商品是否类似;“灯影牛肉”、“灯影牛肉丝”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宏隆公司在自己的商品包装上使用“灯影“二字是否属于正当合理使用。
达州市相关志书记载了灯影牛肉历史渊源等信息:“因这种牛肉片形薄如纸、棕红闪亮、灯照透影,酷似‘皮影戏’中的皮影,而四川人又称‘皮影’为灯影,故被冠以‘灯影牛肉’美称,一直沿用至今”。灯影牛肉的加工技艺由四川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和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川灯影牛肉也被质检部门核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商品,且宏隆公司为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商品专用标志企业。同时,四川省地方标准《灯影牛肉》编制说明记载“灯影牛肉是达州市传统工艺生产的土特产品”。
除此之外,在相关市场和电商平台上,有众多厂家商品包装上印有“灯影牛肉”、“灯影牛肉丝”字样的牛肉食品。
如果法院支持了百年灯影公司的相关诉求,那么说明很多企业或者相关渠道都存在侵权行为,对这一个品类的地方特产,对经营相关产品的一系列公司都是不小的打击。相信负责审案的法官也是会挠头纠结的。
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也是高高抬起,轻轻落下,既不能否认百年灯影公司对灯影商标的权利,也没有对涉及侵权的相关公司有重罚。
因此,防止商标淡化,企业首先要使用本身显著性强的标识申请商标,不能使用含有公用含义和存在合理使用空间的标识申请商标;其次在商标许可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规范的商标使用方式,千万不能以商品名称的方式使用,也要打击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和不规范使用此商标的行为;再次,要注意他人申请与你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及时提起异议和撤销申请;最后,为了有效保护商标的显著性防止淡化,应当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