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诞生,没有硝烟的战争”:浅谈唐朝均田制的兴衰起落

维京晋州梦 2023-11-06 11:18:56
引言

土地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最为关键的资源,在封建社会更是如此。在中国古代每个封建王朝的覆灭,基本都与土地离不开关系,故而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是维护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在唐朝以前,是土地归国家所有,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公有制理念,实行全国性的田制。唐初历经隋末战争,社会经济凋敝,田土大量荒废,直至开元初年土地仍未得到充分开垦,玄宗感慨:“顷岁以来,虽稍丰稔,犹恐地有遗利,人多废业,游食之徒未尽归,生谷之畴未均垦”。

为恢复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唐高祖于武德七年将唐政府掌握的土地进行分配,实施均田制。及至玄宗开元年间,再次颁布均田令。至此,均田制在唐朝已完全确立,成为唐初基本土地制度。后经安史之乱,加之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已名存实亡。中唐之后采取两税法,均田制则彻底崩溃。

从开国之初走到中唐,历经多年的均田制最终破产。在唐之后,后世并没有一般建立具体的土地制度,土地也由国家所有逐渐转向私人所有。唐朝土地制度成为封建王朝最后一项全国性的土地制度,其地位不言而喻。

一、水族窟穴多,农人土地窄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历史上多次农民起义其背后原因多是农民无地或者少地,唐朝政府也是深谙此道。

唐初将土地收归国有,同时也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将国有土地按照功能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型进行授田。永业田与口分田的授予以丁男为单位,每年十月收授土地,十二月完成对所有土地的收授分配,且农民与官员授田情况则不完全相同。

《新唐书》记载:“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

除了这两种国有土地,还有解决军需用的屯田、对于马匹的安置与管理所用的牧田、君主赐予臣子的赐田等等,它们各自发挥作用,支撑着这个农业王朝的运作与发展。

在唐朝政府完成初次授田之后,有些地方可能出现授田不足的情况。因此在授予农民土地的同时,为了避免土地兼并现象出现,也为了满足百姓对土地的需求和发展农业的需要,唐朝政府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土地流转。

作为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唐朝土地买卖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所有买卖土地的行为,都需要经过向所属官府提出申请,年底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没有文牒便进行买卖,将没收交易所付金额,将土地还给原主。

除了“一锤子买卖”,土地也可以租赁外借。官府授予百姓田地的政策贯彻良好,因此土地租赁关系多限于公田。《通典职田公廨田》中对职分田、公廨田的耕作方式有明确记载,即“其田亦借民佃植”,秋冬之时收取田足。

在均田制度之下,永业田“皆传子孙”,口分田“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因此唐朝土地可以继承。《唐律疏议户婚》规定,田宅与财物,实行兄弟均分。由此条,土地与园宅均可继承。在唐代就已经承认代位继承,如其父早亡,子承父分。

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经济发展水平高,所以其他土地流转方式也都很完善如时效占有、质典和赠与。均田制通过将公田授予百姓,实现百姓有恒产的愿望。但与此同时唐朝承认土地私有,官府不得将私有土地收回进行土地收授。

在众多流转方式中,土地租赁并不能改变权属关系,土地继承属于家族内部的土地移转,质典与赠与的土地面积一般也相对较少,只有土地买卖是对外转让土地所有权,且交易的数量也最多。

二、用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均田制的瓦解

均田制为大唐盛世作出了突出贡献,但与此同时,土地买卖打开土地兼并的缺口,富者以资买田、贵者依势占田,寺院也参与土地买卖的风潮中来。尽管国家对私人所有土地进行种种限制,但是由于唐后期藩镇割据和政治黑暗,政府对越发盛行的土地兼并之风已无控制之力,土地买卖成为后期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越来越多的公田转化为私田,均田制渐渐难以实施,农民也从依靠国家授田到租佃私田维持生产。及至德宗年间,因为这些变化日益显著而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较为严重。国家为重新获取最大的利益,便不得不放弃这一制度,大规模的土地买卖和兼并就是均田制废除的主要原因之一。

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

人只有存在这种欲望,才有可能去追求最大的物质利益,这种欲望自始至终都陪伴着人类,属于一种基本的人性。利己之心,即广义的贪欲,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唐代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直接诱因。

唐朝建立之初,经济凋敝,人民生活困苦。所以,在这个时期,普通百姓以追求生理上的需要为主,追求最基本的吃饭穿衣问题,没有能力去进行土地买卖和兼并。而对于一些官僚地主来说,他们已经实现了生理、安全、感情的需要,此刻追求的是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

贞观时宰相岑有言:“吾汉南一布衣,徒步入关‚所望不过秘书郎、县令耳今无汗马劳,以文墨位宰相,奉稍已重,尚何殖产业耶。”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因为在唐朝初期,官僚们一方面要致力于经营国家刚分配给的土地,另一方面要致力于官场沉浮,而当得到初步满足后,就进入一个短暂的需要自我实现阶段。因此,此时土地买卖和兼并虽己出现,但规模较小。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逐渐发展,一些寻常百姓逐步富裕起来,在生理、安全和感情需求得到满足后,开始追求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一方面追求进入官僚集团,另一方面,开始购买土地。

官僚集团在利己心理驱动下,也开始不满足于以前初步的自我实现,开始追求更大的物质利益。他们不仅购买土地,还利用手中职权强行兼并土地。“士大夫务广田宅”,利己之心直接诱导人们去追求最大的利益,并在唐代开元、天宝期间形成了大规模的土地买卖和兼并。

这些情形并不说明生产力进步、商品经济发展和利己之心是大规模的土地买卖和兼并全部原因。现代的经济发展更为迅猛,现代人一样具备利己和需求心理,之所以没有形成和唐朝一样的情况,还与当时的土地特性密不可分。

唐朝处于农业社会时期。当时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尤其在唐朝前期,国家税收的绝对来源是农业,基本不征收工商税。这在侧面也反映了农业的核心地位及工商业的弱小。因此,土地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绝对驱动力,进而导致大部分资金投入土地的买卖或者利用权势直接兼并土地。

国家“重农抑商”的政策促进了人们进行土地的买卖和兼并。土地是社会经济的绝对增长点和税收的主要来源,所以国家鼓励人们从事农业,压制商业。唐高祖规定“工商杂类,无预士伍”,因此无论商人多有钱,都会被士人歧视,因此,商人为提高自身地位,只能“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多买田宅,以长子孙”。

在上述两个因素的作用下,产生了一个新的集团——掌握大量资金并占有大量土地的豪强地主阶层。们大规模的买卖和兼并土地,使原来的劳动力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两方面的分配关系发生了变化。这导致依靠人丁收取租税的国家利润大幅减少,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挑战,作为按丁征税基础的均田制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

三、田地均分终落幕,土地私有登厅堂

唐朝均田制建立在开国之初地广人稀的基础之上,为了保障均田制的实施,唐朝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做法,以期百姓能够分得相当数目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然而伴随人口增长与世家大族对土地的掠夺,土地在不停地流转与集中,最后无地可授,以至于均田制彻底崩溃。但是均田制影响深远,后世政权授田多有效仿。

宋朝建立之初,经过五代十国数百年的动荡混战,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宋朝政府鼓励百姓开垦土地,并许所垦土地为其永业田。据《宋史食货一》,宋太祖建隆年间,“命官分诣诸道均田”,对不能贯彻执行均田的官员谪降贬黜。

明初在农业发达的黄河流域和江浙一带局部推行“计民授田”,并给百姓一定的生产资料。明初颁布垦田令,耕种逃田的百姓,允许逃田归其所有;若是逃田原田主返回,土地并不归还原主,官府可将原地附近荒田按照原主先前土地面积授于原主。

清朝鼓励百姓开垦的政策与宋朝相似,对于百姓幵垦的荒地准许为其所有,但之前要先获取州县长官授以的印信执照。为吸引农民入川垦田,政府授民旱田五十亩或水田三十亩;若其子成丁,另给所授水田、旱田之半。

由上述垦田令,宋明清三朝从发展生产的角度规定通过一定公开、自主地占有土地,便可以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如此以诏令的形式,肯定了对土地的时效占有,这一点较唐朝律令是其重大突破。

不管唐代的均田制还是后世“不立田制”的土地政策,历史均不可避免地走向土地私有化。永佃制与“一田二主”的民间习惯在历史上能够持续数百年,其本质皆反映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求与愿望。民有恒产则有恒心,但农民手中的财产较少与所处弱势,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庄园是土地流转的最终形态。

结语

从唐初到德宗年间,唐朝政府通过均田制分配国家土地,农民通过政府授田获得部分田土并用于从事农业生产。均田制在最初设立之时曾发挥过巨大作用,它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唐朝贞观之治、幵元盛世局面的出现与均田制的施行密切相关。

后世农民在不断地与统治阶级斗争和生产实践过程中,发展了永佃制和“一田二主”的权利模式。它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业生产秩序,增强农民进行生产的决心;“一田二主”更是在某种层面上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求,成为解决人地矛盾的出路之一。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农民享有承包的权利。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并非每个人都能够承包土地。加上法律允许的土地流转渠道过窄,不利于我国现有土地资源的利用。如何以现有的土地,使更多的农民都能享受土地带来的财产权利,是土地改革的方向之一。

明清时期的“一田两主”的双重所有权的权利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路,它在承认原土地所有者的前提下赋予农民部分所有权,权利内容的丰富也刺激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土地流转,或许可以为今天的土地改革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唐书》

[2]《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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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