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办结的一起直邮类型走私案件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12-08 12:37:18

关于近期办结的一起直邮类型走私案件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五月下旬笔者在浙江某事就一起直邮走私案件出庭辩护,案件最终当庭宣判当事人获缓刑处罚,现阶段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亦进入到缓刑考验期,实际上已经重新开展新的生活。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除提供专业方面的辩护外,笔者针对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关心以及其自身心态上亦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就此撰文进行简单介绍。

一、案情

本案系一起直邮走私案件。当事人在境内从事奢侈品包业务的经营,其货源来源较为多样,除涉及到走私的物品外,还包括同行调货、自身购买以及二手奢侈品收购等。当事人所合作的上游系意大利代购,代购在境外购买奢侈品后,将物品通过直邮或水客的渠道走私到境内交付货主,代购在回国后被刑事拘留,笔者当事人亦因此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同时被取保候审。

根据后续所了解的案情,代购所涉及的货值有数千万元,税额远超法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而其中笔者当事人所涉及的货主约为800万元,税额超过200万元但庆幸未达到250万元。从行为模式上看,当事人为货主,并未参与到涉案物品的直邮通关环节,亦未与水客存在任何联系,因此可以判断其会被认定为从犯。此外当事人并无任何减轻情节,由于经营过程中均以个人名义进行购买及销售,故亦不存在认定单位犯罪的基础。

从案情上分析,本案属于一起较为严重的走私普通物品案件,当事人现阶段需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但基于数额及情节方面,难以确保其最终能够适用缓刑。

二、关于当事人的委托及办案进程

当事人系在2023年3月与笔者约时间面谈沟通,在咨询过程中笔者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辩护思路以及可能情况并对案件结果作出了有限度的预判,认为最坏情况可能为五年有期徒刑,而较为理想的则是缓刑。当时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自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两个月来侦查机关并未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或问话,故笔者提出可暂缓委托的事项,待案件有下一步进程后再前来委托。然而让笔者意外的是,当事人希望当天便确定委托关系并全额付款,究其原因系案件带来的焦虑让当事人希望获得沟通、了解案情的途径,尽可能降低心理负担。

在委托后,案件进入了漫长的侦查期,在此期间除笔者让当事人提供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外,并未进行其他方面的沟通,甚至在某段时间笔者曾以为案件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不排除在侦查阶段便撤销案件。直到2024年1月,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时,侦查机关同时当事人再次做笔录,案件将于近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取缓刑的具体思路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侦查机关表示辩护律师所提出的从犯情节予以认可,但单位犯罪并不构成,案件亦无其他情节,涉案的偷逃税额约为240万元。办案人员表示没超过250万元已经较为幸运,但能否处以缓刑他们亦无法判断。

移送起诉后笔者进行阅卷,对案情进行详尽的分析及梳理。涉案税额240万元,法定刑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考虑到当事人有从犯这一从轻或减轻情节,若以从轻看待,则约为三到五年有期徒刑,若以减轻看待,则可降至三年以下但实践中如此大的减轻幅度较少。因此当事人现阶段已经够上三年或三年以下的量刑范围,关键的辩护问题在于如何尽可能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缓刑的适用。

在经过沟通、商量后,笔者决定从非法所得、数额计算以及作用大小上进行论证。

非法所得方面,经过笔者的计算实际上当事人所经营行为获利仅有十余万元,与涉及的偷逃税款相比占比较少,由此可知当事人其获利并不与国家损失直接挂钩;同时相对于在案的其他人员,其非法所得较小,理应获得更轻处罚;此外笔者经过查询后发现部分同案被告人已经退回税款,涉案的偷逃税款已经获得一定程度的退还。

数额计算方面,在案件的计税逻辑上笔者发现一关键问题,即偷逃税款的计算基础系当事人的采购价格,当事人所购买奢侈包的单价必然包含上家代购的服务费及利润,因此采购价格高于境外实际成交价格,考虑到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其计税应以统一标准进行,即以境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的基础,否则将会出现作为主犯的境外代购其偷逃税额低于从犯的境内货主这一不合理情况。

作用大小方面。虽然当事人已经被认定为从犯,但有一项经营方面的细节并未在卷宗中提及,即涉案物品的购买采购系当事人基于买手提供的货源被动进行,其并未主动提出具体款式、数量。笔者认为该情况反映当事人在涉案行为中的被动性质,可以在认定对走私犯罪所起作用较小的情况下,进一步考虑其从轻幅度。

四、与检方的沟通情况

完成法律意见后笔者将文书寄送到经办检察官手中,后续与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及面谈。检察官认为,非法所得方面的计算情况基本属实,后续可基于该基础进行退税;对当事人行为的被动性问题亦认可,可尽可能从宽;而对于数额计算方面,其认为即便辩护人所提及到的属实,案件降低约数十万元的偷逃税额后,并不会对量刑产生变化,依然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

对于数额问题笔者认为,尽管降低的部分不会直接改变刑期,但实际上会对后续应予缴纳的罚金产生影响,因此该问题若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确认并排除部分数额,有利于当事人将来适用缓刑。在与检察官进行两次沟通后,最终拟定认罪认罚的大概情况:扣减约五十万元的涉案数额,在当事人退回非法所得十万元并表示愿意尽能力缴纳罚金的情况下,予以当事人两年半有期徒刑处罚缓刑三年的建议。签订《具结书》后检察官亦提到,是否予以缓刑由法院判决,最终结果还需看判决书。

五、审判阶段情况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笔者与审理案件的法官亦进行了多次商谈,法官表示基于案件情况愿意给予当事人缓刑,但前提系需缴纳偷逃税款等额的190万元罚金。笔者认为考虑到当事人的获利、作用地位及家庭经济环境,190万元罚金过高,因此亦收集了相关材料提供给法院,希望获得一定程度减免。最终在开庭前一天,法官表示可提前缴纳80万元的罚金,最终当事人亦被当庭宣判缓刑。

六、关于本案的两点案外思考

本案两点关于案件外的思考值得分享:

一是关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当事人委托、笔者交付法律意见后,案件漫长的侦查期间我们较少联系,在初次碰面进行详尽沟通、指定计划,直到一年多后才第二次见面。当事人不曾对笔者的专业、负责产生怀疑,最终案件亦获得了较好的结果。

二是关于诉讼带给当事人的焦虑及不安,案件最终的结果无论从刑期考验期或是罚金方面当事人均能够接受,其回顾后认为案件带给他最大的影响实际上系持续一年半的不安和焦虑,尽管与笔者沟通所了解的案情及思路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心理压力,但在法槌落下、判决生效前其均不敢开展新的生意业务、怕随时被羁押。所幸现阶段案件已经生效,当事人已经进入缓刑考验期,新的生活已经开展,旧事亦无需再提。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