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是越来越多,越来越恶劣。
就在上个月,一位父亲发帖称,自己4岁的女儿被邻居家未满12岁的男孩手牵手带到旱厕,掐晕后头朝下丢进粪缸里,又填埋了二十多块砖头,盖上木板。
家人和警方寻找过程中,这个男孩还2次撒谎误导侦查方向,最后在监控录像的铁证之下才无奈承认。4岁的女孩被发现时,已经因粪渣窒息而死,父母痛不欲生。
目前肇事男孩已经被送到矫正学校,由于未满12周岁,后续除了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外,大概率不会有更严重的追责。
很多网友怒不可遏,再次对我们刑事责任年龄产生质疑,对超低龄儿童犯罪,我们真的不能做得更多了吗?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一个最根本的法理学争论,那就是,我们是否应该根据一个人的自由意志来施加惩罚。
现代刑法学之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刑法对其施加惩罚,才有意义和必要。
在此基础上,刑法发展出了刑事责任能力理论。
只有一个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控制自己不去做错误的事情,我们才认为其具有承担刑罚的能力。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担或少担刑事责任,都是这个原因。
以前,我们刑事责任年龄分3档,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到16周岁,只对杀人抢劫等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16岁以上负刑事责任,但未满18岁仍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后来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超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
比如18年,湖南益阳,一名12岁的小学生因不满其母亲管教严厉,挥刀弑母;20年,辽宁大连,一名1米75的13岁男童欲性侵10岁女童遭拒,将其杀害抛尸。
这两起案子,行为人都因不满14周岁而无需承担任何刑罚,引起极大争议。
于是21年,我们《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这类超低龄犯罪打了个补丁,规定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有情节极端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时,经最高检核准,应负刑事责任。
这一调整,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舆论关切,但仍未完全适应社会现实。
今年9月,山西大同爆出10岁左右的孩子,对同学长期殴打、辱骂、性欺凌,强迫其吃粪便;刚刚2个月过去,又爆出这个不到12岁的孩子残杀4岁女童的事情。
的确啊,现在的孩子与79年立法时相比,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更早熟。
3岁小孩熟练操作平板电脑,9岁小孩巨额打赏网络主播,12岁小孩网恋后异地奔现的新闻数不胜数。
未成年犯罪,正在朝低龄化进一步发展。
因此,很多网友觉得,12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还是高了。比如可以参考英国,定为10岁,或者参考美国,直接不设刑事责任年龄,只将未成年作为量刑依据。
虽然我和大家一样,认为现在的刑事责任年龄还有下调空间。但也要提醒大家,法律规定只针对社会上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而现实永远会有极端和特殊情况。立法必须区别普遍现象和特殊个案。不能为了矫正极端个案,耗费掉不成比例的社会成本。
因此,刑法不是不能改,只是我们还需要看到更扎实的科学依据和更普遍的民意支持,短期内的调整,可能性不大。
不过大家也不用悲观,这里科普一个经常被忽略掉的法律规定,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17条第5款,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细化,专门矫治教育要在专门学校额专门场所内及,实行闭环管理,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说白了,这个专门学校继承自工读学校,是取消少管所后的替代方案。受教育者被关进去闭环管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教育,具有较强的惩戒性和强制性。
开头说的那个未满12岁的男孩,现在就在里面。惩戒力度虽然不如成人监狱那么大,但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惩罚。
对未成年犯罪,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果刑事责任年龄短期内无法调整,那就用好这个专门矫治教育,并且进一步向“惩戒”功能倾斜。
大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质疑,说到底,是现行法律过于重视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矫治,忽略了对受害者的安慰补偿,更无法对未来潜在罪犯形成震慑警示。
要回应公众质疑,就必须在三者之间寻找新的平衡。
被害女童父亲就不能得个精神病,去灭了他满门吗?
支持下调刑罚年龄,麻烦同步对特定性别的轻判也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