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并非易事,不仅要经历近一年的漫长时间,在审查公告过程中还可能遇到一些阻碍商标成功核准的“坎”,而商标异议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商标被异议并不代表商标就一定不能成功注册了,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异议答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57415895号“宝徕岛”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精心设计的臆造性词汇,整体具有独特含义,与异议人提供的第10937806号商标和第10848728号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分析:
被异议商标是由“宝徕岛”三字组成,采用标准的宋体字作为商标的书写字体,字形端正、刚劲有力。
异议人的第10937806号商标和第10848728号商标均是由图形+汉字“宝岛眼镜”构成,以长矩形好似牌匾的图案为边框,内部是繁体/简体书写的汉字,其第10937806号商标的汉字采用華康明朝体书写。第10848728号商标的汉字字体大小一致,文字线条纤细。
2、从商标的含义分析:
被异议商标寓意答辩人提供的东西极其珍贵,能够很快的获得消费者青睐和选择,致力于将企业发展的更加长远。
第10937806号商标和第10848728号商标“宝岛眼镜”源于王为义先生在台湾1973年创建台湾宝岛康明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在中国大陆投资建厂生产康明宝岛眼镜。
二、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宝岛”品牌在国内已经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况且被异议商标与第3110047号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其第3110047号商标在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时间久远,其在近几年的实质审查中并未认定驰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异议人曲解商标淡化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淡化其商标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当继续有效。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7415895号“宝徕岛”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宝徕岛”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遭知名企业提出异议,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