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税对比方法降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偷逃税额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偷逃税额是量刑的重要参考标准,现阶段刑法所规定的三档不同量刑幅度亦是以偷逃税额的大小进行区分。在办理各类型走私案的过程中,笔者均会就税额问题进行分析及思考,考虑降低税额对案件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案件性质寻找降税的突破点。在近期所办理的某地海味产品走私案中,犯罪嫌疑人原涉嫌的税额约为4000万元,后笔者基于嫌疑人参与犯罪行为的期间就数额进行区分,最终将偷逃税款降低至300万元,并成功确认从犯的情节。
偷逃税款的降低有不同的切入角度及突破点,部分可通过客观事实角度出发进行分析,结合行为人的参与期间,从时间的角度上划分应予承担责任的税款;部分则是根据证据角度出发,从单证内容的匹配程度考虑,剔除缺乏关联证据的走私项目。近期笔者所办理的一起走私服装案件便采用了匹配各类单证及税表的方法,从中排除缺乏基础证据的走私项目,最终让案件税额降低约60万元。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走私服装案件,当事人通过与国外的设计师进行联系后下达订单,随后由自身报关或通过水客的方式夹带入境。案件侦查过程中分别针对两项走私模式进行独立计税,其中水客部分税额约为50万元,报关部分约为250万元,二者合计近300万元。涉案行为实际上系单位所进行,因此案件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当事人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能的量刑刑期为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
在介入本案的辩护后笔者认为当事人的部分走私项目实际上与待查的走私行为并无关联,二者完全非同一案件,对于该部分情况是否构成余罪自首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同时其由于并未参与到报关行为的核心环节,应予认定为从犯。故综合相关情节,办案人员以认为可通过退税的方式,达到缓刑的处罚范围。因此本案的关键情况便从能否缓刑的问题转移到退税的幅度问题,通过降低税款虽难以达到降档的效果,但能够让当事人付出尽可能少的成本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故后续的辩护工作便围绕税额核算开展。
二、本案的核税逻辑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进行阅卷,并对在案的各项证据进行分类。笔者发现涉及到偷逃税款核计的在案证据有银行流水、报价单、对账单、报关单以及货物核算表,其计税的关键逻辑在于通过调取报关系统中的文件、确认报关数据,随后通过银行流水明确报关费用,最后与涉案单位清点货物的核算表匹配,从而确认实际进口的货物情况。
上述核税逻辑在理想情况下确实能够确定当事人进口的所有货物量,但实际的经营情况则更为复杂:首先,由于当事人处理业务时处于疫情大环境下,因此有部分报关的货物被退回到境外,实际并未入境;其次,当事人有相当部分数量的货物合法报关进口,此亦是本案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原因;最后,由于服装定制行业的特殊性,货物的流转并不如其他货物那么快捷,实际上本年度预定的春季服装可能要到年末才能送达,因此相关数据形成的时间跨度较大。
三、偷逃税款的扣减
基于案情及涉案单位经营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本案应从证据方面考虑数额的扣减问题,通过关键性文件与证据方面的关系从而寻找能够扣减的具体项目。
根据案中的税表,涉案走私的项目属约为1300项,而在案的报关单文件共计100余份,根据办理走私案件的相关经验,笔者认为涉案报关单据有一定的缺失,无法支撑1300项的走私项目。在对走私项目与报关单匹配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约为15%的货物并未匹配报关单,因此相关货物的缺乏报关的基础证据,相应的偷逃税额应予扣除。在税表的部分内容中存在“相关数据储存于系统”的说明,对于该部分货物笔者认为可能系与他人进行拼柜而记录在其他单位、个人名下的情况,此时该货物无法反应属笔者当事人所有,因此以不能纳入到偷逃税款计核中。
在对税表货物进行第一步的排除后,便能结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第二步的处理。如前所述涉案单位存在正常合法报关以及走私两类型的进口渠道,因此具有报关项目并不当然意味着货物属走私,尤其系定制服装的价格与市场一般货物相比并不具有可对比性,故应回到实际交易价格角度进行考虑,分析涉案货物是否属于走私货。涉案单位的对外转账的银行流水反应了支付给设计师代为生产的货物实际价格,通过就交易价格及后续的报关价格对比能够确认是否属于低报、伪报的情况。在第二步的处理中笔者通过对涉案单位走私期间的流水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对应货物与税表走私项目进行对比,发现有约5%的货物其报关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无几,考虑到并不存在明显低于交易价格的报关行为,因此此部分亦不应认定为走私。
结合两部分的扣减情况,笔者对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并总结,对应提取其中被认为系走私的项目,并统计其中的偷逃税额,最终本案被扣除的税款接近60万元。
四、扣税后的辩护内容
大部分可能适用缓刑的走私案办案单位均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补税或预缴罚金,从而争取多一项从轻情节,以达到缓刑的目标。
在本案税款已经一定程度扣除的情况下,笔者亦积极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商定具体的退税范围。在一起走私案件中,主犯应承担所有的偷逃税款,而从犯一般不会要求其进行全额退税,而是会基于具体案情进行商定。笔者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在网上的相关销售记录,通过销售情况与实际交易价格及运费、报关费用等成本进行对比,计算出其在涉案期间的整体非法所得。考虑到当事人为从犯,笔者建议办案人员以非法所得而非本案偷逃税款为基础对当事人要求退税,并在完成后作出“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实际上近期笔者有另外一起走私奢侈品的案件亦采用了同样的扣减思路进行处理,通过匹配对奢侈品的订单、快递单、销售单,从而分析走私项目下基础证据的具体情况。走私案件中处通过单证税进行对比进行偷逃税额的扣减外,还可通过参与程度、时间以及知情情况等进行扣减,笔者将在其他文中进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