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财政局披露7条行政处罚信息,因在“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项目编号:CZB32025004)评审中,存在违法行为,2名采购人代表、5名评审专家被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池财购〔2025〕75号-81号。
评审中以供应商所投境内生产的电脑、服务器核心部件CPU是intel品牌非国产,供应商所投电脑、服务器即为进口产品为由作出了6家供应商投标无效的评审意见。
上述5人对供应商投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评审依据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进口产品的规定不符,出现评审错误,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由于采购人及时发现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后采取纠错措施,未影响结果。
以上事实有上述5人询问笔录、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电子版)、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原评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池州市财政局决定对上述5人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2.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责令你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退回专家评审费。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财购〔2025〕80号-81号信息显示,陈俊新、汪福作为采购人代表在“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项目编号:CZB32025004)”评审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评审中以供应商所投境内生产的电脑、服务器核心部件CPU是intel品牌非国产,供应商所投电脑、服务器即为进口产品为由作出了6家供应商投标无效的评审意见。你们对供应商投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评审依据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进口产品的规定不符,出现评审错误,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由于采购人及时发现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后采取纠错措施,未影响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池州市财政局决定,对2人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来源:池州市财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