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治理网络消费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3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审理情况暨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倡议”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出“诚信规范经营 杜绝虚假宣传”倡议。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栾淼淼主持发布会
2018年9月建院至2025年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6734件,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涉诉主体涉及网络消费领域各方主体,除传统经营主体外,还涉及主播、MCN公司等新业态从业者;案件涉及多类案由,其中80%以上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虚假宣传方式多样,除了虚构、隐瞒商品信息,还存在通过“好评返现”、打造虚假人设等方式诱导消费者的情况;涉诉标的物种类繁杂,覆盖食品、日用品、奢侈品等多个领域,消费场景模式多元,除传统电商,还涉及直播带货、二手交易等新兴消费场景。
党组成员、副院长仪军通报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审理情况
网络消费虚假宣传行为难辨,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充分,消费者理性消费、维权意识尚有不足,新技术应用使虚假宣传手段迭代等,是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中较为多发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仪军指出,网络消费中部分经营者虚构商品信息,设置交易规则模糊,通过AI、算法等新技术进行虚假宣传,同时部分平台对经营者管理不善,检测鉴定服务水平不足,售后服务不到位,此外也存在部分消费者理性消费和维权意识不足的情况。
为应对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治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准确认定网络交易纠纷主体,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准确认定食品药品虚假宣传,严格审查经营者高额赔偿承诺,依法认定平台责任,强化小额程序适用,切实维护网络消费市场秩序。
基于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问题与治理经验,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经营者应诚信合法经营,严控质量,如实宣传并完善售后;平台需履行主体责任,优化平台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激励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应提升法律意识,理性消费并留存证据,依法利用纠纷解决渠道,理性维权。
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通报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会还通报了十一起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典型案例,明确了经营者故意隐瞒重要商品信息、虚构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故意混淆服装材质等应认定构成欺诈,依法认定电商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对商家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不构成违约、经营者存在售假行为应履行高额赔偿承诺等,敦促经营者如实向消费者描述商品和服务特征、对售假行为履行赔偿承诺,平台依约对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治理。
案例一
未如实告知发动机总成
更换情况
二手车销售者构成欺诈
——余某诉某信息科技公司
某信息技术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电子商务平台
依据平台规则
对商家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
不构成违约
——王某与某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因广告用语
存在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后
未予整改持续销售
销售者构成欺诈
——刘某与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故意混淆服饰类商品材质概念
销售者构成欺诈
——刘某诉王某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销售整盒盲盒出现重复款式
并未故意诱导消费者
做出消费意思表示的
销售者构成违约不构成欺诈
——张某与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以“仿金豆”冒充“真金豆”
销售者构成欺诈
——于某与林某、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跨境电商经营者
销售假冒品牌商品
销售者构成欺诈
——殷某诉王某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假一赔十”承诺
构成合同条款
销售者存在售假行为的
应承担十倍赔偿违约责任
——刘某诉袁某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直播间购买翡翠手镯
货不对板
经营者构成欺诈
——史某诉吕某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且虚假宣传具有药品功效
经营者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吴某诉肖某某
某公司信息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一
宣传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
经营者构成欺诈
——张某诉某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案
扫描二维码获取典型案例
最后,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发布“诚信规范经营 杜绝虚假宣传”倡议书,呼吁各方主体严守法律法规、信守规则承诺、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广告从业行为、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监管监督,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打造良好的数字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代表委员说
市人大代表刘克友、安丽娟、吴剑、柏群、钱旻坤、郭天光,市政协委员李玉立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本次发布会内容详实、贴近生活,从案件内容到审判形式都体现出互联网法院的鲜明特色。此外,法院与中消协的联合倡议意义重大,为规范消费和经营行为、营造健康的网络消费环境起到先导示范作用。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摄影:王子钦
编辑:刘宛月 汪希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