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之一。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重要险种,那么,用人单位在这其中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1.必须为员工足额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除农民工,其他人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
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工)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全部承担。
另外,目前我国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即平均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24小时)参加失业保险问题未做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项义务,给员工造成损失(如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15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
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则是办理失业登记的必备材料。无该证明就无法证明失业人员的失业身份。
至于出具该证明的时间,则应该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步,即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出具证明。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是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算起。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失业登记延迟,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姜某2005年3月至2012年9月在泰宇公司工作。2012年9月,泰宇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业务严重不足,辞退姜某。
之后,姜某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余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泰宇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导致无法享受。
最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泰宇公司赔偿姜某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9555元。
了解用人单位在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有利于规避各项法律风险。同时,如果员工发现单位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也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