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深化法治改革的总抓手,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赋予了法治改革崇高的使命,指明了法治改革前进的方向。不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坚定党的领导是法治改革的根本保证,以人民为中心是法治改革的本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改革的光明前景,守正创新是法治改革的引擎动力,系统观念是法治改革的方法内容,以法治改革促进法治发展、提高法治质量,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越深入、现代化越全面,法治的重要性就越凸显。新时代不断深化法治改革,以高水平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能确保改革和现代化的正确方向,能确保改革和现代化行稳致远,能确保“破”与“立”的辩证统一。总之,不断深化法治改革,提高法治水平,实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就能以改革促进法治,以法治保障改革成果,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条主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始终坚持法治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法治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决定》提出“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顺应人民期待,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保障人民权益必须使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满足人民需求,为人民提供高质量法治基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使政府权责法定化,为人民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行政服务;“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约束监督执法司法,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为人民提供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供给。法治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求,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守正为创新提供定力,创新为守正增添活力,改革发展是守正之上的创新,法治改革亦不例外。守正是原则正统的恪守,坚守正道、坚持真理,意味着“静”和“定”;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勇于革新、开创新境,意味着“动”和“变”。 守正与创新互相依存、相辅相成,在“动”与“静”、“变”与“定”之间,交织为继承与发展、原则与创造。“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改革不能“忘祖忘根”,创新不能“忘正忘本”。《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深化法治改革的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改革必须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新法治体系体制和机制,推动法治进一步发展。系统观念要求从全局高度统筹谋划开展法治改革。国家各方面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不能就法治论法治。法治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注重法治体系内在整体协调发展的同时关注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协同发展水平。从系统观念出发,《决定》提出“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区域协同立法”“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等法治体系内在协调改革举措,同时也关注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之间的协调进行法治改革,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金融法”“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等改革内容,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为改革发展服务。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实践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之下产生、发展和完善的,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社会主义宪法并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我国的法治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极大促进了我国法治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我国法治发展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并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的立法工作格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的要求,将党的领导通过法治改革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全过程,不断深化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体制机制。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因此,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推动法治改革走深走实,不断提高法治质量水平,使法治发展与改革步伐相协同,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李晓波 陈磊 作者李晓波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陈磊系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程序机制研究》〔2023BFX00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