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被告人程某明获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7年9月起,被告人程某明在位于 西安市长安区南小张村2排2号的思明食品加工厂内生产粉皮、凉粉并对外销售
长期过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
▲西安中院庭审现场
西安中院根据被告人程某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现场查扣的凉粉、粉皮、白色粉末结晶、淡黄色液体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作者 | 华商记者 钟甄
编辑|华宝 审核|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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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本太低,狠狠滴判
食品乱滥添加应判处死刑予以警示!
这个犯罪代价有点小了吧
这处罚跟挠痒痒似的,有多大意义呢?
罚的轻了...
判罚太轻,不足以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