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出事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作中谁敢挺身而出?有法律依据吗?

老傅谈事 2024-07-13 04:58:30

村干部是村委会成员,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投票选举出来的,是村民自治委员会的重要成员之一,是村民委员会领导干部的核心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干部,肩负着农村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工作,和乡村各项事务的治理工作,以及把党和国家的各种政策传递给村民,把村子里的基本情况上传给党和国家。

因此,村干部在村子里的工作,非常具体,非常细微,必须参与各项具体工作中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工作时间长,工作性质特殊,工作任务艰巨,工作起来非常辛苦,并且处处充满很大的危险性。

例如,村干部每年在防汛抗旱过程中,必须冲锋陷阵,必须身先士卒,战斗在最艰难最危险的地方,因此,村干部经常出现在工作中负伤,甚至牺牲的悲惨事故出现。

又如在落实国家政策的时候,在处理村民土地纠纷的时候,有些村民因种种原因,表示不满,便把个人情绪,全部发泄在场的村干部身上,一时干群关系紧张,非常容易发生争吵、支体冲突,甚至出现打架殴打事件。

还有,村干部在调解各种家庭、社会纠纷的时候,特别是处理经济利益的时候,稍有不慎,出现偏差,就会引起一方的不满、反对,甚至招来人身攻击。

因此,村干部经常会出现身体伤害,或威胁着生命安全,这应该都是属于劳动保障范畴的事情,出事以后,应该由工伤保险来承担善后服务。

谁知农村的村干部因公,在工作中身体负伤或出现了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并不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得不到基本的工伤保障,得不到工伤保险的理赔,得不到劳动法的保障,这究竟为什么?

现在的村干部,就像公务员一样坐班制度,公务员上班朝9晚5,每周上5天班休息两天,但是,村干部上班在遵循公务员上班制度的同时,还要每天24小时之内,村子里哪里需要,必须到场,所以,村干部的工作,要比公务员辛苦多了,劳累多了,危险多了。

并且现在的村干部,虽然没有公务员的编制,但是是属乡镇级政府直接管理,要求非常严格,任务非常繁重,在工作要求上,与公务员要求一样,甚至有过之无不及,所以,村干部的工伤事故是经常发生的。

村干部的工作这么重要,为什么没有劳动保障呢?因为,村干部都是由全体村民通过选举投票选出来的,村子里的当家人,并不是由乡镇任命的,与乡镇政府无劳动关系。

依据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合法的,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的群众自治组织,根本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国家用人单位的范畴,根本不具备政府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村干部无法被认定与政府之间的劳动关系。

若是把农村的村委会,可以作为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但是,根据国家人社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认定劳动关系,必须应当满足3个必要的条件。

①是双方都要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自治组织,与乡镇政府没有主体关系。

②是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因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两个主体,目前村民委员会看似由乡镇政府直接领导,但不存在依附的劳动关系,村民委员会为乡镇政府工作的部分,由政府发放工资补贴,并不是村干部的全部劳动报酬。

③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为村民委员会,是作为农村基层群众的一种自治性基层组织,村干部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劳动报酬与乡镇政府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因此村干部不能认定为与政府有劳动合同关系。

所以,村干部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伤害和伤亡事故,因与政府没有劳动合同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所以,不能认定为是工伤,工伤保险是不负任何责任的。

总而言之,这是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是体制的不足之处,是错误的现象,应该对此进行完善,将村干部的工伤纳入正规的保障体系,大家拭目以待吧!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请在留言区里交流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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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傅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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