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大学生约嫖后拒绝发生关系仍被拘,冤不冤枉?

听风情感 2023-07-18 16:53:07

近日,话题#大学生约嫖后拒绝发生关系仍被拘#登上热搜,这件事引起了广泛讨论,冤不冤枉得回顾下事情经过。

当事人翟某是河南大四学生,2022年11月16日,他在陌陌上(社交软件)认识一名女子,加微信后得知她是从事性服务工作的,出于好奇,翟某和她约好见面。

“我当时知道她是卖y的,我见她只是出于好奇,我以为她不会来找我的,我给她发送了位置,没想到她真来了。我把车停在大街路边,她来见面之后,我想到这样做不对,是违法的,便以没有看上她为理由拒绝她了,我用微信付了100元打发她走了。”翟某说。

2023年2月12日,翟某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称他涉嫌嫖娼,要求他去接受调查,之后他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南召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书显示,涉嫌卖淫的王某某(失足女)供述与她发生性交易的涉嫌嫖娼人员多人,其中就包括翟某,并提供了与翟某开展性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

翟某经讯问,承认通过招嫖小纸片联系王某某,谈好价格为400元后,约定了交易地点。到交易地点见面后因嫌女方与照片上不一样,未发生两性关系,给了女方100元打发其走人。

所以真相是,翟某是主动联系女子,并不是他之前所说的通过社交软件,他说谎了。

2023年2月13日,公安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翟某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轻微,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我认为我不属于嫖娼,我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而且我是主动拒绝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在主观意志上是拒绝的。”翟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南召县政府维持了原决定。

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可能也产生了困惑:没有发生真实性行为的嫖娼,还算是嫖娼吗?

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的第七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只要谈好价格,不论是否发生性关系,都算卖淫嫖娼行为。在该事件中,翟先生实际上已经和对方谈妥了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已经着实实施,所以已经构成卖淫嫖娼行为。

但是,因为他并未发生实际性行为,应当从轻处罚。这在对他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有说明“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所以公安机关对翟先生作出的处罚是依法依规的。

最新消息,翟某被学校要求留校观察一年,导致毕业时间推迟了一年。这是学校对类似行为的警告。这个处理决定也是合理的,处理得既不轻,也不算重,刚刚好。

总而言之,管住自己的身体,尤其是下半身,不要“出于好奇”去嫖娼。同时谨记: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不仅有感染性病艾滋病等风险,还会因此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会给个人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严重影响,切勿以身试法!大家怎么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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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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