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改装车进入海关,竟载有1760只“生态杀手”?这可能涉及……
2022年10月的一天,易某驾车从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
当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却发现车内“另有玄机”——

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处,以及扶手箱下有改装的暗格,均放有多个黑色塑料袋,竟藏着大量活体龟类动物。
经清点,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这辆改装车内,竟然装下2000余只乌龟!
这一车乌龟是什么来头?会不会带来隐患?

图为涉案红耳彩龟证据图。
易某声称这些“龟苗”用于育苗繁殖,但却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
随后,海关工作人员立即依法作出暂不予放行处理,并送相关部门作进一步鉴定。

图为涉案红耳彩龟证据图。
后经鉴定,这批乌龟中有1760只为红耳彩龟,又名巴西龟、红耳龟,属于外来入侵物种,是世界公认的“生态杀手”,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图为《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发布公告。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图为红耳彩龟。
小乌龟,大问题。
私自偷运外来入侵物种,可不是小事。
如这一车被偷运的红耳彩龟,可能会排挤本地物种,对入侵地的本土龟造成严重威胁,还容易传播沙门氏杆菌。

图片截选于《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
目前,境外物种传入途径不断增多,传入风险持续加大。
非法引进饲养“异宠”、违法违规放生等新情况不断出现,然而某些外来物种一旦扩散定殖,彻底清除难度较大。
一旦“引狼入室”,可谓后患无穷。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在“两高”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展的“依法惩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行动”执行过程中,由海关破获提请起诉了易某的案件,检察机关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提起公诉。
2024年9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
据悉,被告人易某系累犯,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刑。
在这起红耳彩龟偷运案的侦查阶段易某曾供称:“我知道藏匿携带巴西红耳龟进境会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毕竟我携带进境的数量很大,如果这些红耳龟全部携带进境肯定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冲击和破坏。”

图为海关动植物检疫样品箱。
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珠海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王丹表示:根据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保护的法益,在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按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常用的“数量(数额)+情节”模式,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价值、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生态区位、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图为涉案红耳彩龟证据图。
本案中,考虑到易某一次性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共计1760只,数量较大,经鉴定参考总价达8.8万元,一旦传入生态环境,彻底清除难度较大,存在严重破坏入侵地本土龟类生存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向人畜传染病菌等重大风险,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为庭审现场。
最终,法院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执法部门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
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该案标志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得到应用。
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不是少数部门、专业机构的小众话题,而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要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才能避免掉入“无知的陷阱“。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智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苏荣欢曾点评道。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智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 苏荣欢
他还表示,由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属于新设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尚缺乏内在统一的司法指导。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价值、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认定“情节严重”,对被告人易某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为今后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规则指引和宝贵的司法经验。
该案的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积极作用,展现了高质量发展背后的司法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