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点了一杯水果茶,可当她喝到四分之一的时候,发现有两条蛆在茶里面不停的蠕动。这可把女子恶心坏了,随后向店家讨要说法,店家表示:水果是干净的,蛆虫是因为天太热自己孵化的!
杨女士是一名资深的奶茶爱好者,几乎每天都会来上一杯奶茶。事发当日,天气十分闷热,杨女士又习惯的通过外卖平台点了一杯水果茶。
当水果茶被送来的时候,杨女士打开包装就大口的喝起来,猛喝几口后,发现水果茶里面的西瓜上竟然有两个白色的物体,本来以为是白色的西瓜籽,可杨女士仔细看了一下,这哪是西瓜籽,分明是两条白色的蛆虫。
这下把杨女士恶心坏了,赶忙去催吐。看着这杯水果茶,杨女士下午5点多带着证据,就跑到店里讨要说法。
杨女士将证物拿去了店里后,店员看到里面的活虫,承认是他们的失误,认为可能是天气太过于炎热的原因,虫卵在配送过程中孵化。
杨女士便也和奶茶店的老板协商了赔偿一事,奶茶店老板让杨女士先回去,等晚点联系杨女士,可杨女士回家之后,奶茶店再也没有跟他联系。
随后杨女士打过去三四个电话,对方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找理由推脱,这让杨女士非常生气。杨女士表示,自己是奶茶爱好者,所有的品牌奶茶她基本天天点,不会为了讹奶茶店自己放两条虫进去。
杨女士无奈只有求助于记者,现在希望奶茶店能够端正态度,按照食品法赔偿,自己也不会多要,希望根据这个食品法规定的最低1000元进行赔偿。
可商家回复:他们采用的都是新鲜水果,切出来之后立马放到冰箱冷藏,在原材料和制作过程中都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西瓜是热卖产品,基本切出来就会用上,不可能会流到长蛆。
而杨女士吃到的这两条虫应该是果蝇卵在高温中孵化出来的果蝇,而果蝇从虫卵凭借肉眼很难发现的,可能在切完西瓜后,配送的过程中,因为天气比较热,所以虫卵就孵化了。
对于店员的解释,杨女士表示无法理解,水果茶制作出来后应该是冰镇的,这跟外卖员配送途中热不热有关系吗?
眼看门店的老板却一直在推卸责任,表示他们的水果都是公司配送,不可能有虫,并愿意现场切开来看,至于虫子是哪里来的,他也不太清楚。
可不管虫子是不是配送途中孵化的,既然消费者从水果茶里面吃出了虫子,就说明是水果没有储藏好,或者是清洗的时候没有洗干净,商家就应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一直的推卸责任。
杨女士在记者的陪同下,找到商家要赔偿,按照食品安全法,商家应该支付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最低1000元赔付。对于杨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奶茶店老板表示不能接受。
老板愿意赔偿,但是杨女士索赔的金额过高,希望能将心比心的优惠一点,如果将事情闹大了,他也干脆一不做二不休,自己的门店也不干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审判实务中,多数意见认为,判断食品是否安全标准,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补充,即:只要消费者证明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任何一项的情形,即可初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的纠纷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说,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自己的产品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的产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食品完全符合“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且能够证明其对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具体到本案,杨女士已经举证出奶茶店销售的产品是不合格的产品,无论奶茶店的制造原材料从何而来,奶茶店都有履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杨女士。
在杨女士的举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之后,奶茶店应该举证出其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根据《食安法》规定,杨女士向奶茶店索赔1000元,不但合理更是合法。
最终经过协商,奶茶店负责人现场赔付了杨女士600元,并表示之后会进行整改,对食品安全方面加强管理。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杨女士要求赔偿1000元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