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7日,安徽蒙城警方接到一丁姓男子称自己的丈母娘遭到了他人的侵犯,随即警方赶往现场。到达现场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已经被丁某控制,随后警方便将孙某某以及丁某的丈母娘带至警局接受调查。
据丁某所说,当天下午,他突然发现丈母娘不见了,因为丈母娘患有精神疾病,意识不清,他出于担心,便出门去寻找,经过一路打听,他得知丈母娘一个人跑到村子附近的树林里捡柴禾去了,于是他便朝着树林赶去。但当他赶到时却发现孙某某正将丈母娘按在地上,意图对其实施侵犯,丁某见状连忙上前阻止,随后他将孙某某控制,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得知基本案情后,警方立即对孙某某展开了审问,同时也开始了取证工作。孙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原来他知道丁某的丈母娘精神方面存在一点问题,案发时,他见丁某的丈母娘一个人朝着村外走去,于是他邪念顿生,随后便一路跟着丁某的丈母娘来到了树林中。
确定四下无人之后,他便将丁某的丈母娘推倒在地,但他还未得逞就被丁某发现。但令人奇怪的是,孙某某称自己没有得逞,而警方却在丁某的丈母娘体内发现了男子的DNA信息,难道孙某某在说谎?随后警方便将该DNA信息录入数据库,结果警方惊讶地发现,该DNA信息与孙某某的并不相符,而是与丁某的DNA信息告诉相似,也就是说,丁某曾与自己的丈母娘发生过关系!于是警方便将丁某传唤至警局。面对铁证,丁某只能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原来在案发前一天晚上,丁某竟然趁着老丈人外出打工,与自己的丈母娘发生了关系!根据丁某的供述与走访调查得来的信息,警方大致还原了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丁某是入赘到丈母娘家的,在外人眼里,丁某一直都是一个关心家人的好女婿,他的妻子与岳父都在外打工,一直都是他留在家里照顾着患有精神疾病的丈母娘,丈母娘也对他言听计从。
但在背地里,丁某却不是什么好人,因为长期与妻子分开,丁某便感到有些寂寞,可他又不敢去外面拈花惹草,而荒唐的是,他竟然因此将目光投向了丈母娘。于是他便对丈母娘做出了不伦之事,而事后他又有些害怕被发现。但同时他又是一个意志不坚定的人,因此在3月26日的晚上,他没能克制住自己那荒唐的欲望,再次与丈母娘发生了关系。丈母娘的精神疾病由来已久,而且很严重,因此她并没有反抗,也没有将这件事说出去。丁某也认为这件事将会永远成为一个秘密,但没想到第二天,孙某某蹦了出来,当丁某发现孙某某的荒唐行径时,他一时难以抑制内心的愤怒,便报了警,可他忽略了一点,DNA检测技术已经在刑侦中广泛应用,警方只要一查就能发现他所做的荒唐事。
最后,丁某被警方逮捕,并与孙某某一起因涉嫌QJ罪被送上了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J的;(五)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有所不同,首先是孙某某,他在对丁某的丈母娘实施侵犯时因为丁某赶来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很明显,孙某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犯罪未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未遂的嫌疑人虽然未能对受害者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但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上会考虑从轻。因此法院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然后是丁某,他趁着老丈人与妻子外出打工对精神失常的丈母娘实施侵犯,根据司法解释,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X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QJ罪。而且丁某侵犯的对象还是自己的丈母娘,属于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但在法院宣判前,丁某的老丈人与妻子出具了谅解书,因此丁某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不得不说,丁某的行为实在荒唐,或许在他的眼里,伦理道德只是一句空话。而孙某某的恶也是难以想象的,仅仅是因为自身一点小小的欲望,他就能对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老妇人做出这种事,实在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