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瘪;这里是善意生活家,看待生活百态”
01
据媒体报道。
此前,菏泽中院公布了一则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有删改,以下人名均为化名)
阿左于2020年入职进入了某涂料公司。
而在2021年的11月26日上午,工厂出现了停电的情况,没有办法继续工作。
在临近中午的时候,阿左就和其他几名同事,在没有经过请假的情况下。
组团外出吃饭。
公司知晓后,认为几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于是对他们进行了处理。
面对这样的处理,阿左在隔天就手写了一份“开除通知”,要求公司按照此格式写解聘书。
公司也是一点都不惯着,同日,就出具了正式的《开除通知书》。
理由为”在工作时间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外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事后,阿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双方诉讼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赔偿金。
02
据公司方面称,阿左还威胁管理员:”如果不书面开除他们,就不允许厂里开工“
法院二审后认为,阿左要求公司开除或者解聘自己的行为,应视为对外出事件放长假反省的处理结果不满,而提出。
而公司的行为,应当视为对阿左辞职的同意。
双方对事件处理态度和行为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认为一审法院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03
法院自有相关的裁定。
我们仅从知晓的表面情况来看,如今这个环境找份工作不容易。
而在工作中,作为打工人,吃瘪受委屈是常态。(当然,这不意味着是对的,努力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对的,但很多时候,为了工作,只能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更何况上述案例当中的阿左,明显是有一定的违反规定。
每个公司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维系公司的正常运转。
或许是有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
但既然是已经入职公司,就应该有所遵守。
可以提出异议,但既然没有觉得不妥,就应该遵守。
在违背了规定之后,面对处理,并非是坦然接受,或者说是委婉寻求中和方法。
反而选择硬钢,结果人家公司也不惯着,给出了相应的态度。
只能说成年人,应该有着成年人的理智和妥善的解决方法。
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支持。
但劳动者自身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