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且无直接证据,依然提起公诉了!
事情发生在海南省海口市,刚上高一的16岁女孩小吴,在升学报名时,突然难以自控的大哭。
在母亲追问下,她向母亲讲述了一个深埋心间多年的秘密。
原来,小吴上小学4年级时,因父母忙于做生意,便让她在一所幼儿园寄宿。
某个周五下午,放学回来的小吴在房间收拾东西,幼儿园园长的丈夫王某雄突然钻进来将门反锁,把年仅10岁的小吴按在了床上。
一开始,小吴极力反抗,王某雄狠狠地扇了她一巴掌,还威胁道:敢说出去就杀了小吴全家。
就这样,小吴在极度恐惧中,被王某雄粗暴地侵犯了。
孩子母亲回忆起,当年确实曾经看到女儿下体红肿,当时还以为是普通发炎,简单涂了药膏便没再关注。
同时,孩子在寄宿完一学期后便极度抗拒继续寄宿,原本活泼开朗的性格也逐渐变得内向孤僻,学习成绩也出现下滑。
想到孩子遭遇的一切,小吴父母非常心痛,带着孩子找到王某雄对峙,谁知对方却非常嚣张地说:“是又怎么样,孩子已经长大了,会告诉你们实情的。”接着,便不再露面。
走投无路又爱女心切的小吴父母,决定报警处理。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立案前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只有证明可能涉嫌犯罪才会立案。
王某雄可能是了解这一点,同时料定事情过去数年,直接证据已全部灭失,自己只要抵死不认,警方便无法再追究自己责任。
可他不知道的是,实践中有几类犯罪,因性质特殊、危害严重,警方只要接到相关控告、报案、举报,就会立即刑事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按失联48小时的标准来,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一般会报案即立案。
同理,性侵未成年犯罪,证据极易被破坏,需要立刻侦查并用技术手段保存,警方也不可能让备受伤害的未成年人自行提供基本证据,因此往往也会采取“报案即立案”的处理。
警方立案后迅速展开侦查,王某自然是百般抵赖,而小吴此时回忆起,事发后自己因无法承受压力,曾将此事告知三名要好的同学。
经警方走访,三名同学均向警方证实——确有此事——这份证词,成为此案进入公诉程序的关键性证据。
可能有人质疑,缺乏物证等直接证据,仅凭受害人陈述和同学作证,就能公诉?这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吗?
首先,目前只是提起公诉,并非定罪判刑,还不是盖棺定论的结果。
其次,未成年性犯罪是有“无直接证据➕零口供”被定罪的先例的。
这个案子与本案案情很相似:
广东某村,一个当爹的多次对自己12岁的亲生女儿实施奸淫,受害人曾多次向母亲反映,并向好友求救。好友一怒之下帮其报案,畜生父亲同样仗着没有证据,拒不认罪。而法院听取了受害人陈述,审查了相关聊天记录后,坚决判处了畜生父亲14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符合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有指导意义,而在裁判要旨中,法官写道:
强奸事实的认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认,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强奸的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重点在于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主要从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是否稳定、自然,陈述中是否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有没有证据支持及是否合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身份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对被害人陈述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人强奸事实。
其实大家设身处地想一下就能理解,年幼的未成年人在受到侵犯时,很难保存什么有价值的证据,如果依然采取过高的证明标准,将使无数犯罪份子逃脱法网,也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必须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强势出击,予以特殊保护,填平加害者和受害人之间的差距。
公平的意义,绝不是不加分辨地一律平等,而是给予弱者和所有人同样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