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公开报道,2014年5月,某公司以4650万元的价款竞得某市两宗土地使用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和李某某、薛某某按约定份额共同出资购买。由李某某先后向某市财政局代转付土地出让金2925万元,向某区财政局代转付土地保证金725万元,后因资金不足,差1000万元出让金一直未能交齐。其中有两张银行凭证注明为“代某公司交出让金”,交款人为某公司。
2016年10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时将某公司及项目转让给杜某某并签协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杜某某。2017年12月,李某某发觉后向某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刘某某职务侵占。2018年2月,刘某某被刑拘,后经某区法院裁定终止审理,认定此案为,告诉才处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编者注),裁定终止审理此案。
在警方调查期间,李某某申请退款,陈某某称可帮忙协调运作。陈某某与某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后,让李某某在向某市财政局申请退款时隐瞒某公司已转让给杜某的事实,称某公司不存在了,出示已废除的《项目委托合同书》,并在被要求出具2925万元土地出让金原始票据时谎称票据丢了,通过这些手段,2017年10月26日,某市财政局将2925万元汇入李某某指定账户,当天陈某某分得860万元,李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购买理财产品等。2017年11月6日,某市财政局发现受骗后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并抓获李某某和陈某某,2018年3月案件移送检方。
某市检察院起诉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2018年9月公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同年12月开庭审理后,该法院将案件上报至省高院。
2022年5月20日,某省高院批复:“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寻求法律救济无果后,为取回自身财产采取自力救济,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手段虽带有欺诈性质,但尚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022年7月27日,某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
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李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是自力救济还是涉嫌诈骗?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分析认为,综合分析本案可知,李某某的出资作为土地出让金缴纳给政府财政部门后,资金性质已转化为国家资金,其所有权当然归国家,如果某公司与某市政府合法解除《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那么案涉土地出让金应依法退回某公司账户,无论如何,财政局退还的2925万元资金已经与李某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关系。
那么,李某某已经缴纳了1650万元,为什么这钱不退给李某某呢?李某某所缴纳的款项,因合作或合伙出资导致款项性质及归属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李某某将这笔钱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便不再享有对该笔资金的权利,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力救济”的法律规定,况且自力救济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方式实施才可能构成自力救济,而李某某伪造文件或使用过期的作废的文件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而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针对李某某的钱应该向谁主张?胡青春律师认为,李某某应当向与其合作或合伙的刘某某来主张,至于是通过民事起诉亦或是刑事自诉的方式来维权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及证据来确定维权方式,但其维权对象应该是刘某某。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康有成律师认为,从起诉角度分析,李某某和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们采用了隐瞒某公司已转让给杜某的事实,出示已废除的合同,并且谎称票据丢失等一系列欺诈手段,使得财政局基于错误的认识,将2925万元汇入李某某指定账户。而且,李某某在获得款项后,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购买理财产品等个人用途,这进一步表明他们的行为对财政局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李某某之前对某公司有资金投入,在发现公司被刘某某私自转让后,其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这种情况下,他的目的可能更多的是拿回自己认为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投入,而不是单纯地非法占有财政局的资金。
虽然某省高院承认他们的客观手段带有欺诈性质,但认为这种情况尚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这可能是考虑到整个事件的背景是土地出让金的退还纠纷,涉及到某公司复杂的股权和资产情况。李某某和陈某某的行为可能被看作是在复杂的民事纠纷背景下,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典型的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财政局由于土地并没有转让,整体上财政局也没有遭受财产损失。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委会委员张博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李某某行为是否“自力救济”的边界较为模糊。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无法及时救济时,采取一定程度的单方行为以维护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公司及项目转让未经其同意,权益明显受侵害。李某某在寻求法律途径未果后,通过隐瞒和伪造方式获取退款,违背诚信原则且和法律相悖,但其根本目的不在非法占有,而是对财产权利的一种曲折性实现。属于“手段不合法,目的相对正当”,不宜评价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财产损失过程及结果分析,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而处分财产”,公司是否注销等是可公开查询的,对于李陈二人出具的虚假材料是否满足退款条件,完全可以通过某财政局履行审核义务而否定。本案系刑民交叉,个人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使用刑事手段,应保持谨慎和节制态度。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叶希善律师则认为,土地转让完成后,土地出让金已转为财政收入,李某某与刘某某的个人纠纷,不构成退还土地出让金的法定依据。
李某某、陈某某虚构某公司注销,利用废止协议编造代理权限,欺骗财政部门误认为条件达成,从而非法获取土地出让金。此行为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存在欺诈、致对方误认、对方误认后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并造成损失。
同时,“自力救济”需针对侵权人财物,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二人行为不宜评价为“自力救济”,因土地出让金非实际侵权人刘某某的个人财产,且远超二人实际投入,显露出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
来源: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