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追尾为什么是后车的责任?

朱孟全律师 2024-10-03 10:06:41

简单点说:因为人后面没有长眼睛。

结论

在汽车追尾事故中,通常情况下后车被认为是责任方的原因在于交通法规对驾驶安全标准的约定和实践中的责任识别原则。虽然追尾事故常见地被归责于后车,但具体判断并不是绝对的,仍需综合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行为、交通法规的遵守情况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等。

分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需要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备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这个条款确保后车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足够的反应时间来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后车如未能维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通常会被视为过错方须负主要责任。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九十一条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依据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因此,若后车因为未保持安全距离、超速或未注意前方道路状况等行为导致追尾,其责任较为明显。

此外,从实际法律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后车由于跟车距离不当、反应时间不够而导致的追尾责任,在大多数案件中由后车承担责任[2][3]。然而,这一责任划分并不是固定的。例如,若前车突然违规掉头或紧急停车未设置警示标志,也可能导致前车需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1][5][6]。

最后,具体的责任认定还需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和证据,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和责任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能证明前车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比如前车在无适当理由的突然停车或违法操作,那么前车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4][10]。

综上所述,汽车追尾通常由后车负责的原因源自交通法规对安全驾驶标准的设定,然而具体责任的判断仍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多方证据的呈现。

三、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法条沿革

202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011-0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003-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条沿革

2017-1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004-0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参考案例

1.邯郸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刘臣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4民初416号

2.杨玉蓉与周天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宁市人民法院|(2018)云0181民初331号

3.聊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顾学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终1740号

4.马振历与陈伟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1137号

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支公司、王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7390号

五、全网来源

1.“追尾”不一定是后车全责 读懂这些交通规则快速区分事故责任 ...[2024-04-24]

2.一文秒懂,车辆追尾如何定责、理赔! - 知乎[2021-10-11]

3.多车连环追尾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指导 - 知乎[2019-02-12]

4.追尾一定是后车的责任吗 - 法律快车[2024-04-24]

5.追尾就是后车全责吗?读这一篇就你就懂了 ——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2020-07-16]

6.当酒驾司机被追尾…… —— 王光华[2023-09-23]

7.贬值损失,怎样才能获得赔偿? —— 毛晓舜 何超[2022-10-17]

8.追尾也不全是后车的责任 —— 法律咨询律家保[2016-08-12]

9.后车追尾,缘何前车司机被判刑?--晋江王金龙律师13959718271 —— 法律实务[2017-01-24]

10.机动车追尾后车全责,非机动车追尾呢? —— 法律案例解读[2023-01-05]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