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上“加名”离婚后房产归谁?离婚后藏匿孩子不让见……婚姻家庭新规说清了!

农视网 2025-02-14 18:01:23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房子分给谁?

房本上加上对方名,离婚后房子怎么判?

夫妻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后怎么办?

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一方以抢夺、隐匿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该怎么解决?

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财产分割、子女分配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该如何解决?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此给出了解决方案,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财产分配更理性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既是我国传统上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同时承载着父母对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期盼,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但是在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也由此产生。

《解释(二)》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解释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的父母为他们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没有明确约定房子只归小明所有,双方在共同生活五年后离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小明和小红离婚后,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小明父母的出资情况,将房子判给小明。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小红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小红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种情况: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例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那不一定就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房本上为另一方“加名”

离婚时房产归谁?

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离婚时房产归谁?

这也分为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约定将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送给小红,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

第二种情况: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将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给小红。如果二人结婚多年,可以由小红保有该房产。但如果二人结婚时间很短,并且小明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会判决房子归小明所有,并让小明给予小红合理补偿。

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

该如何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那么,针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什么规则分配呢?

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一般情况下是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

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该如何解决?

对于这种情况,《解释(二)》解释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例如,小明和小红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投资开设了一家店铺,小明出资70%,小红出资30%,在财产分割时,首先会考虑出资比例,但如果店铺的经营主要由小红负责,店铺增值部分的收益也主要得益于小红的努力,那么法院可能会适当提高小红所占的份额,以体现其对财产增值的贡献。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

能撤销吗?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对大额共同财产尤其是唯一房产的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时,折中的办法经常是将该财产给予共同子女。也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正是因为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是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例如, 小明和小红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共同拥有的房子给予他们的孩子。离婚后,小明反悔,想要撤销这个约定,法院不会支持小明的诉求。 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实践中, 存在当事人将财产给予子女后,发现子女非自己亲生的情况, 对此,解释明确,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

另一方能要求返还吗?

老公或者老婆出轨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为此,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例如,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小明背着小红给“第三者”小王送了10万块钱。小红发现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明的赠与行为无效,并有权要求小王返还财产。

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存在夫妻合谋以另一方名义要求返还的情况,这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出轨一方没有起到惩罚的效果。为此,司法解释也专门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在夫妻关系内部,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因此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

在无过错的配偶和破坏他人家庭的婚姻之外的第三者之间,要坚决地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这是我们旗帜鲜明的原则。

一方用共同财产直播打赏

离婚财产如何分?

小张和小红结婚五年。婚后,小张迷上了一位美女主播,在短短一年里,小张总共给美女主播打赏了20万元,后来被小红发现了。小红在离婚诉讼中能享有哪些权利呢?

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处理更清晰

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

利用离婚讨债怎么办?

实践中,有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便采取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为了有效规制这种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例如,小明与小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明名义向小王借款5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小明与小红协议离婚,并将家庭财产全部转移至小红名下,导致小王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那么,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小明与小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转移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

在判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否支持的时候,也要考虑双方离婚的过错、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履行的情况,还有子女抚养的负担等情况综合作出判断。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损害离婚的夫妻一方的还有子女的合法权益。

事关孩子更人性

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不让见怎么办?

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状况,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有的父母会采用激烈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拒绝另一方见面,这样的难题怎么办?

最高法表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表示:

首先,是快速制止不法行为,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行为禁令的方式,让孩子快速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

第二,就是在一方还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我们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法院可以判决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第三,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我们将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

正常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此外,《解释(二)》还对重婚进行了新的规定,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又与小王重婚。后来,小红去世了,但是小明与小王的婚姻依然无效。如果小王结婚时并不知道小明已婚,小王可以要求小明赔偿损害。所以,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不因离婚或原配偶死亡转为有效。

婚姻家庭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难题。 最高法的最新解释确实根据 以往的现实痛点, 修改了很多关键细节, 体现了以人为本, 更符合大家关于公序良俗的朴素价值观。 希望社会公众能够 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编辑 | 赵宁宁 主编 | 杨公元 监审 | 宋锦峰 来源 | 农视网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央视新闻客户端、新华社等 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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