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冒用,莫名其妙成“老赖”被“限高”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12-25 20:55:58

“我怎么成了‘老赖’?”徐某购买动车票时才发现,自己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被限制高消费。后来才查明,徐某被冒名登记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昌平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工商登记,还徐某“清白”。昌平法院近日通报,虚假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严重侵害了被冒用信息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次购买动车票时,徐某才得知自己被“限高”了,原因是其“名下”公司有经济纠纷,他被法院列为“老赖”。“我都没听说过这家汽车服务公司!”在核实自己被执行人身份时,徐某进一步获悉,自己从2020年6月便成了某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该公司卷入经济纠纷,自己首当其冲要承担责任。于是,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作出的变更工商登记行为。

庭审时,法院查明,2020年6月,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原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变更为徐某,同时大幅减少了注册资本。该公司提交了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具有徐某姓名字样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必要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准许变更登记。

对此,徐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向派出所申报身份证挂失,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新的身份证原件和旧身份证的复印件。上述被挂失的身份证,即为涉案公司于2020年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徐某还提交了对涉案登记申请材料中徐某姓名字样签名的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与徐某提交的自己签名样本并非同一人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尽到对申请材料的审慎审查义务,但申请文件中徐某的签名字迹经鉴定不是本人所写,不能体现徐某知晓并同意该次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徐某身份证在变更登记时已经挂失,系被他人冒用。依据上述虚假、冒用材料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缺乏基础事实和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将徐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行为。

法官建议:应定期查询本人的企业注册信息

自2020年至2024年11月,昌平法院共审结虚假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案件57件,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法官介绍,虚假工商登记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出现在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任一登记环节,主要表现为利用盗取或者伪造的身份证件进行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市场主体主要人员的冒名登记备案,这一过程中往往还存在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文件的行为,此外还包括市场主体隐瞒其尚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债务等情况从而完成注销登记。

虚假工商登记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及市场主体权益、影响社会诚信,还严重侵害了被冒用信息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权利人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信用受损,影响日常工作和生活。

法官分析,虚假工商登记案件产生的原因,首先是公众对工商登记情况关注较少。据调查,较多群众对于国家及地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较为陌生。同时,群众对于工商登记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够了解,部分受侵害人得知被冒名登记情况后未予重视,怠于行使救济权利,致使权利受到实际侵害时维权困难。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足,个别工商登记代办行为不规范,都是诱发此类案件的原因。

对此,法官建议,公众应谨慎保管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应他人请求帮忙参与市场主体的注册或其他事项,日常生活中不要随意将身份证提供给他人使用,确需提供的建议注明使用目的。当身份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到公安部门申报挂失并拿到申报回执等材料。此外,加强个人签字的管理,不要在任何不可信的书面载体或电子平台留下自己的手写或电子签名,避免在空白纸张或未明确内容的文件上签字。

同时,合理选择救济途径。可通过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或相关查询平台,定期查询本人的企业注册信息。在发现工商信息异常时,第一时间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另外,法官建议工商部门对真实性存在怀疑的申请材料加大排查力度。在发现明显瑕疵时及时启动实质审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完善工商登记的自行纠错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代办主体进行惩戒,建立代办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制度,规范市场主体代办市场秩序。此外,建议工商部门进一步完善登记结果送达机制,优化登记信息的公开效果。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0 阅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