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曾瞒着自己给女儿转过一笔3.5万元财产,女方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男方则称,这是“还女儿的压岁钱!”近日,平谷法院认定,该笔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与苏某在2023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苏某发现,李某尚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于是诉至法院。要分割的财产中,有一笔为2023年1月李某向双方之女的账户转账3.5万元,女儿现年10岁。苏某称,她对该笔转账并不知情,要求分割该笔转账。
“我是还女儿的压岁钱!”李某不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拿出女儿签字的一张字条作为证据——“我同意将我爸爸帮我存的压岁钱用于买汽车,用于接送我上下学”。
苏某认为,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表述也并非出于女儿本意,同时,压岁钱也不存在,且女儿的账户实际上处于李某控制之下。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转给女儿的3.5万元,因李某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转账的性质,该转账发生在李某与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其未征得苏某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转账,应向苏某支付该款项一半的费用。
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未经一方同意的大额支出 支出方负责
法官介绍,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的3.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无异议,但男方提交了一张手写证明,提出该笔支出是用于偿还所欠女儿的压岁钱,即男方认为该笔款项是夫妻对女儿的“共同债务”。但仅提交一份手写证明,证据明显不足,况且该银行账户又是男方所设立。
法官说,即使是转账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本案仍然无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么经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但男方均未进行举证,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更何况其主张的债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理应判决男方支付该笔费用的一半给女方。
至于判决书中未用“返还”二字,法官解释道,如果其女儿收到了该笔款项,则返还的主体应为其女儿,其女儿与本案无涉,当然,该笔款项实际上有可能仍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但本案要解决的是未经夫妻一方同意的大额支出的问题,支出方应当就此负责,因此判决最终用了“支付”二字,要求男方支付该款项的一半,以实现对女方的权利救济。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这女人见钱眼开不是人 女儿的钱也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