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订婚强奸案看强奸犯罪既遂、未遂、中止

幼萱谈社会 2024-02-01 03:59:07

一审法院大同市高阳县表示:小鹏不顾小慧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但是,没有表明强奸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判刑三年,是强奸犯罪起点。目前,男方母亲郑女士称:“小鹏说的是双方自行脱掉衣服,之后没有实质性性行为。事后在医院体检显示处女膜完整,无新鲜破口。”

本案到底既遂还是未遂,也许二审会有结论。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一、既遂

1.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奸14周岁以上女性,插入为既遂,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插入后无论是否射精,无论插入深度如何,均为既遂。

2.强奸不满14周岁女性,只要性器官有接触,无论是否插入、是否射精,均为既遂。

“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1.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2.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幼女的生理特殊构造,对于幼女实际中很难“插入”,如果采取“插入说”作为既遂的标准,导致幼女下体受到撕裂的后果可能仍然不能认定犯罪既遂,这对保护幼女权利是不利的。

法院认为,犯罪者意图同幼女性交,并且对幼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就是已遂的奸淫幼女罪。如果犯罪者意图用生殖器对幼女的外阴部进行接触,并且有了实际接触的,也按已遂的奸淫幼女论罪,但认为比实施了性交行为情节较轻。至于犯罪者意图猥亵,而对幼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满足性欲的行为(如抠、摸、舔幼女阴部,令幼女摸、含、舔自己的生殖器等),则按猥亵幼女论罪。

二、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有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放弃犯罪、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时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已经开始强奸,因为意志之外原因,没有得逞,属于未遂。

1.因为被害人坚决反抗,强奸未遂;

2.因为有人发现,而强奸未遂;

3.因为嫌疑人身体原因强奸未遂。

本案中,法院没有明确既遂未遂,如果按照郑女士说法,根据插入说标准,属于强奸未遂。

未遂从轻判处。

三、中止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无论什么原因自动放弃犯罪,均认为中止。

在强奸犯罪中,因为被害人疼痛于心不忍,因为被害人哀求产生怜悯,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停止犯罪的,都视为中止犯罪。

但是,与幼女性器官已经接触,与14岁以上女士发生性关系已经插入,均是既遂。

本案应该不符合中止条件,既遂还是未遂,需要更多证据。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四、强奸犯罪处罚

1.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0 阅读:0

幼萱谈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