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宅基地上违建房,强拆也要给补偿,不能断人活路!

家常菜美食日记 2025-03-13 11:11:15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生存权利,承载着农民的居住权益与生活保障,是村民的生存之本,立足之根,但是宅基地建房申请与审批程序村民往往不了解,村民或是出于改善居住条件、增加经济收益等目的,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房屋建设。这些违法建筑可能违反了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上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随之而来,即如何妥善处理对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的权益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尽管宅基地上的建筑可能因违法而被拆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的权益应被忽视或剥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村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并且,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会发放相关证件。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不随其上房屋的灭失而消失。

从实际案例来看,河南信阳曾有一个宅基地补偿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陈大姐一家户口一直在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后来她嫁到外村,原房子年久失修倒塌后,她在原址上盖了两间房,却被认定为违建并遭强拆。当地管委会以她不常住村里且房子是违建为由,拒绝给予任何补偿。陈大姐不服,将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查,最终裁定陈大姐一家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当地管委会应当基于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明确了只要村民户籍未变动且未主动放弃成员资格,即使长期在外居住,也不会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其次,宅基地上是否存在合法房屋只是确定补偿标准的因素之一,但房屋违建或原房坍塌不能成为拒绝补偿的正当理由。

行政机关仅以房屋违建为由拒绝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再者,法院强调了《土地管理法》对农民“户有所居”的保障原则,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随意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应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当然,一般情况下,违建被强拆是不予赔偿的,因为违建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不具备合法的建设手续和权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执法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在强拆前,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告知、催告等程序,当事人可以就其损失提出补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立场,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合法权益。在保障农村建设规范有序进行的同时,避免让农民因为房屋违建问题而失去生活的保障,真正体现了法律的“温度”,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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