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是阻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绊脚石,清除黑恶势力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黑恶势力坏事做多了终将会引起民愤,如我国辽宁省太平村发生的一起案件,村民竟集资来谋杀其村主任,这到底是正义的化身还是以暴制暴邪恶的违法行为?
此案件原本扑朔迷离,可因一男子酒后多言露出了马脚,村民集资杀害村主任的事情终将败露,究竟村主任做了什么事引发村民集体动怒呢?
【案例摘要】这件案例发生在辽宁省太平村,在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由于太平村地理位置优越,周边的矿产资源异常丰富,村主任吕平眼光毒辣的看准这大好机会的进行开采挖掘,并从中赚取了大量钱财。
然而这些钱,吕平全部用身为村主任的“政府官员权利”来威胁众人,所有钱财都进了其一人的口袋,若有不服的直接动手打人,暴力执行,因此在村里大部分村民都惧怕他,不满他的行为,可是敢怒不敢言。
周某是吕平的手下,因周某工作出现小失误,吕平便多次简直以杀人为目的的开车对周某进行撞击,这令周某差点没命,因此在那时心里也埋起了仇恨的种子。
不仅只对周某如此,吕平对任何人都是残酷无情的。曾因为一点家庭小矛盾,便用刀将村里的锁子父亲砍成重伤,大家敢怒不敢言。
由于实在是忍受不了吕平的暴力管理行为,周某伙同锁子还有村里王老四,三人决定联合全体村民集资谋杀村支书吕平。
果然,村民们对村主任吕平都是怨恨有加,没过多久居然筹到了三千块人民币,三人用这钱雇佣了两位杀手。
最终,村主任吕平被杀害,身体上被捅了34刀,个个都是致命伤口,当场死亡,村民也对此事绝口不提。
直到多年后,因酒后胡话,才将此事露出马脚,警方开始调查,并真相大白。
【以案说法】在这个案例中涉及了众多人,这已经属于了一场多人谋杀案,在不知内容的情况下有不少网友都在评论说太残忍了吧,怎么能这样对待村主任,再说了村主任做了不好的事肯定也是有原因的,为人民服务的吧?
但一旦多数人了解了整个过程后,也就思想反转,认为其该杀,认为凶手做了件好事,拯救了水深火热的太平村百姓,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以暴制暴真的正确吗?
一切我们还要从法律的观点来看,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思考此案例。
一、案例中周某,锁子,王老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谋杀?故意杀人罪?教唆罪?
已经很容易看出,案例中的三人已然构成了谋杀罪,案例中三人为了剥夺受害人吕平的生命权,请了两个杀手来将其杀害,这种行为是有恶意的预谋的谋杀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中,谋杀罪是可以以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判刑的,两项罪名的最终判定结果也是不相上下,但谋杀罪的恶刑观要此故意杀人更重些,所以我国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判决。
二、案例中周某,锁子,王老四雇佣杀手,使杀手杀害受害人吕平的行为,在法律中属于教唆罪吗?
根据我国法律来看,雇凶杀人是属于教唆别人犯罪的,其三人通过金钱利益诱惑的手段雇佣杀手进行实施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属于教唆罪,教唆他人犯罪。
其三人是此次杀害吕平行为的组织者,若其三人雇佣的是我国未成年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严惩,还有一种情况,若周某,锁子,王老四雇佣杀手,然而杀手并没有对吕平实施犯罪,则其三人的教唆罪行将可减轻处罚。
不少人可能好奇,在我国法律中,雇佣杀手的主谋和实施行动的杀手,这两者之间谁的罪行更大一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两者的罪行和责任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案例中周某等三人与实施犯罪的杀手罪行相等,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村支书吕平案例中的行为都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案例来看,村主任吕平违反了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我国国家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吕平独吞土地资源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并且吕平身为村主任,村主任这个职位有其相应的职务责任,应推动本村的经济发展为主,并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并不是将该属于村民的共同财产中饱私囊,也不是利用所谓“政府给予的权利”滥用职权暴力处理等,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
四、村民的行为是否涉嫌包庇,窝藏罪?
根据案例来看,集资的钱财也是由村民们共同出资得来的,并且在吕平身亡后竟没有一个村民将真相讲出来,并且也没有人去举报真实的杀人凶手,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包庇,窝藏罪了。
尽管村主任生前或许做过一些不利于村民发展的事情,但村民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行为,是违背法律的行为,虽法不责众,但此次行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行为阻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此次案件到这里就结束了,本案例中所表现的以暴制暴法是我们要坚决抵制的,以暴制暴不是最正确的解决办法,尽管事实当初被掩盖在黑暗里,但终究会照进光明。
面对自身权益或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的侵害时,我们应向相关部门揭露他们,以法律的手段维护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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