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海港修例草案今日刊憲 小型填海工程機制將簡化
特區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香港文匯報資料圖)
香港文匯報訊 特區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透過修訂現有法例,訂明更清晰機制規管於維多利亞港進行的填海工程尤其是大型填海工程,同時簡化為改善維港而進行的小規模填海工程機制,拆牆鬆綁,便利促進優化海濱供市民享用和加強海港功能的工作。經簡化的機制亦適用於在維港內進行的非永久填海工程。
條例草案中的建議修訂主要有兩大方向,即:一、為改善海濱而擬於維港進行的小規模填海工程或海港非永久填海工程,如符合某些特定準則,可以按照經簡化的程序獲財政司司長批予豁免不受推定規限;二、除上述獲豁免不受推定規限的海港填海工程,其他擬於維港進行的所有海港填海工程均會繼續受現行嚴謹的推定規限,並須經過修例後訂明的法定程序,確定是否符合足以推翻推定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以提升明確性和透明度。
僅限附表指定工程 不超過0.8公頃
就改善維港所涉及的小規模填海工程而言,只有在《條例草案》附表內所指定的海港填海工程可獲豁免不受推定規限,例如建造碼頭、觀景台、防波堤等,而該建造的構築物、設施或裝置佔有或覆蓋的維港總面積不超過0.8公頃。
就非永久填海工程而言,須在工程進行期間任何時間在維港形成的土地面積不超過三公頃,而該工程預計不超過七年,方可獲豁免不受推定規限。
根據《條例草案》,財政司司長就上述兩類填海工程考慮批予豁免時,須信納有關填海工程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包括能帶來公眾裨益及對維港造成有限影響。
不獲豁免的海港填海工程包括大型填海工程,仍受推定的嚴謹規限。如要推翻有關推定,將須經過《條例草案》的法定程序,以確定是否符合足以推翻推定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
為此,《條例草案》把過往法院判決中就推翻有關推定須考慮的三個因素訂明於條文內,即(i)進行該項不獲豁免的海港填海工程有凌駕性公眾需要,而該項需要屬當前迫切的;(ii)填海工程沒有合理的替代方案;(iii)該項填海工程的範圍不超逾該項凌駕性公眾需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
根據《條例草案》擬議訂明的正式機制,項目倡議人須就填海工程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擬備報告鋪陳理據,而該報告須公開並供公眾在60日期間提出意見。項目倡議人須按指定期限,將該報告及所收集的意見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裁斷是否推翻有關推定。
《條例草案》將於12月1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責任編輯: 趙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