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月嫂感冒,同在一家家政公司的谈单员赵红竟然当起了“临时月嫂”,但在给尚未满月的婴儿小磊喂奶后,小磊鼻孔流出奶液,不幸窒息死亡。小磊的父母将赵红、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索赔154万多元。
但赵红称,自己虽然是谈单员,但具有高级母婴护理师证,喂食正确,但小磊是“足月小样儿”,身体有重大缺陷,喂养困难。此前孩子出院时,医生曾示明:“出院后随时出现病情加重危及生命。”赵红认为,小磊的死亡和自己喂养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谁该为小磊的死亡负责?今天上午从大兴法院获悉,法院认定“临时月嫂”赵红给孩子喂奶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担责30%,因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法院最终判决,由家政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磊父母37万多元。
新生儿先天缺陷病重 父母坚持要求出院
2017年6月19日,李琳在北京市仁和医院生下儿子小磊,不幸的是,因为“足月小样儿、低出生体重儿”,小磊出生后便入住仁和医院。
一周后,小磊又因“生后发现四肢畸形7天”转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但再一周后,也就是7月3日,李琳和丈夫便自行要求孩子出院,并签下自动出院知情同意书。
法院查明,该同意书上医生告知目前临床诊断和治疗的情况。除了提到小磊的一些严重疾病和缺陷外,同意书中还载明:目前反应差,喂养困难,需管饲奶喂养;出院后随时出现病情加重危及生命。
早在仁和医院住院期间,因为要坐月子,李琳就在网站上找到了一家家政公司,赵红是这家公司的谈单老师和培训老师。
6月23日,李琳与赵红进行了洽谈。两天后,赵红代表家政公司与李琳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由家政服务员王娜向提供做饭服务,劳务费为每月4000元。
月嫂感冒不能到岗 谈单员喂奶发生意外
7月3日,因小磊喂养困难,李琳与赵红微信联系安排一名月嫂,并告知赵红小磊为“足月小样儿”,喂养困难。
第二天,赵红安排郭霞去李琳家做月嫂。合同里约定,月嫂郭霞的月工资为14000元。
7月6日,因郭霞感冒生病,李琳让她休息,并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了赵红。赵红主动提出下午和晚上由自己护理。
在微信中,李琳告知赵红,每次用勺子给小磊喂奶,一次至少一个小时,“我自己不敢喂奶,怕给孩子呛到。”
当天傍晚5点左右,赵红来到李琳家给孩子喂奶,又于当晚11点给孩子喂奶,在给孩子拍嗝时,李琳发现孩子出现异常,遂将孩子送往医院抢救,但小磊不幸死亡。
虽然李琳报警,但警方并未刑事立案。大兴分局的法医鉴定意见是,小磊符合被胃内容堵塞左支气管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孩子父母索赔154万元 家政公司称自己无责
“悲剧发生后,我们一家均陷入了极大的悲痛当中。孩子姥姥当即昏厥,不省人世。”李琳和丈夫认为,正是因为赵红缺乏相应的月嫂服务常识,喂养过快,护理不当,才导致孩子窒息死亡的后果,“当时孩子鼻孔竟有奶液流出。”
李琳和丈夫将赵红、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告至大兴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154万多元。
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认为,小磊先天身体存在重大缺陷,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着重大影响,原告有意隐瞒孩子的真实状况,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
俩原告还认为,赵红是公司的谈单老师,超越责任范围,自行决定返回原告家中,帮忙照顾孩子,属于个人行为,非公司的授权,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名原告赵红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她称,自己具有人社部颁发的高级母婴护理师证,是有资质的专业家政人员,喂食没有不当。孩子先天有病,死亡与自己的正常喂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临时月搜”担责30%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赵红在小磊死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赵红看护小磊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赵红明知小磊不同于正常婴儿,给其喂奶亦不同于普通婴儿,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她给小磊喂奶过程中,丝毫未发觉小磊发生了呛奶,导致小磊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赵红具有高级母婴护理师证,但她毕竟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小磊的健康状况并非普通月嫂可以看护的。法院认定赵红担责30%。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首先认为,赵红并非因私人原因看护小磊,而是因月嫂郭霞感冒而暂替其看护。法院还根据查实的证据认为,案发当日,赵红在公司的微信群里留言“要去客户家里,阿姨感冒了客户要我去”后,同在一个群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置异议,法院认定赵红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由家政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连带赔偿小磊父母37万多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