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时隐瞒真相,事后披露仍构成欺诈并应承担三倍赔偿!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4-03 16:23:18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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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碰到经营者交在交易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销售后才告知消费者产品质量瑕疵的情形。

那么,经营者销售时隐瞒真相,事后披露真相的,构成商业欺诈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姜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判断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产品质量瑕疵的,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存在的欺诈之事实。汽车销售企业违反国家通告要求,不及时将召回车辆返厂修复,不向消费者告知真实情况,继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故意隐瞒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信息,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依法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关于某汽车公司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据缺陷汽车召回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汽车生产者决定召回部分车辆时,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规定,某汽车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销售商,其明知或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属于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召回通告中的召回车辆,却仍将案涉车辆出售姜某,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民事欺诈。

本案中,某汽车公司虽抗辩称其公司在车辆销售后两次电话联系姜某,告知姜某所购车辆有召回信息,其不构成欺诈。但依照民法原理及法律规定,判断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产品质量瑕疵的,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存在的欺诈之事实。综上,姜某主张某汽车公司构成欺诈的申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姜某主张某汽车公司应当赔偿三倍购车款488,400元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某汽车公司隐瞒案涉车辆瑕疵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赔偿姜某三倍购车款。姜某的该项主张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经营者交在交易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即为欺诈,即使交易完成后向消费者披露产品质量瑕疵的,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存在的欺诈之事实。该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可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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