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辩护要点

涵涵聊社会 2023-01-09 09:54:00

近年来,在新冠疫情的巨网笼罩下,防控政策几经反复和变动,各地的政策也不一致,经常能看到有人因为违反一些防控规定和政策,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被刑事立案,他们当中有些人隐瞒行程,有些拒绝隔离,还有一些违反封城令等等。国家科学防控的政策,我们要坚决支持,遇到层层加码,瞎指挥,乱防控的,我们也要坚决反对。遇到有违反防控政策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情况,我们不能够一味的人人喊打,而应该冷静的分析,国家也应该给予他们救济和申诉的权利,那么,陈律师作为一名经常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很有必要给大家谈一谈,如果遇到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应当如何着手辩护呢。

一、如何做无罪辩护

要构成本罪,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射造成严重的后果,既要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那么,何为严重危险呢?这个就有很大解释空间。其实,在实践当中,很多被立案追究的人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传播,适宜有传播严重危险进行的立案,那么这个解释权在谁,何为严重危险就有很大的争议空间。所以辩护的时候可以从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例如:从外国回国后,虽然向卫生部门隐瞒了行程,但是一直自己在家,没有外出或者被告只去过几个朋友家,没有去过其他公共场所,只是与特定的人接触,没有传播危险。

第二要注意的是本罪要求违反的防疫政策规定,应该至少是县级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防治传染病法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那么,在实践中,很多层层加码的行为是居委会,街道,乡镇或者别的什么单位规定的,如果只是违反了这些规定,并不能构成本罪。另外,有些规定虽然是县级上人民政府提出的,但是并没有在有效范围内以有效方式进行公开公示,还有一些是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防控的规定与上级的规定存在冲突矛盾,那么这种规定即使违反了,也是可以争议的,或者可以说,压根就是不应当当做犯罪追究的。

第三是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拒绝执行相关措施的。所以辩护的时候可以从被告没有故意违反污染病防治法的行为,隐瞒行程、拒绝隔离并非故意来进行说明。

二、如果在无罪辩护无效的情况,我们也要坚持做轻罪辩护

举个实务中遇到的案子,郑州的郭某,从意大利看球回来之后,不仅隐瞒行程,还在知道患病有症状的情况下,去了好多公共场所,他的行为要做无罪辩护,基本上很难。既然无法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退一步,为其做轻罪辩护。针对此案可以做如下辩护:

1、坦白

提出郭某存在坦白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2、自愿认罪

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当然除了以上两点外,还可以从从被告的主观恶性、初犯、悔罪等方面提出意见,争取最低的量刑。影响量刑的情节有很多,例如未成年、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自首、退赃退赔等,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进行分析,但是仅针对郭某的情况,基本上没有这些情节。

三、对本案的结果预测

郭某目前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事立案,到目前为止,与他密切接触的人当中,暂时没有人被传染,可能是由于大家都戴了口罩,防护得比较好,因此,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陈律师估计,郭某鹏最终大概率是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考其他判例,如某人民法院对于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有认罪认罚情节,最后也只裁判了十个月,郭某的案件甚至可以争取到十个月以内的判刑。

以上就是针对如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一些分析,如果大家正面临这方面的困扰,可以评论或私信陈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0 阅读:7
涵涵聊社会

涵涵聊社会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