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解读长生疫苗事件!

阿荣百晓生 2018-07-25 20:37:49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称长生公司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月20日,吉林省食药监局在其官网公布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因2017年10月27日 “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事件被罚款344万余元。

一问:长春长生的狂犬病疫苗

和百白破疫苗是假的吗?

答: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假药的概念,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包括: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四)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五)变质的;

(六)被污染的;

(七)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八)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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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狂犬病疫苗,通告显示此次事件中的狂犬病疫苗存在生产记录造假,目前尚不能确定该疫苗是否有变质、被污染等情形,所以在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之前说其是假药并不准确。

而百白破疫苗“效价不符合标准”问题其实就是说这个疫苗的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其属于劣药。

二问: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应定什么罪?

答:1.生产、销售假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严重危害?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即是: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所以长春长生公司所生产的百白破疫苗即便是劣药,如果没有造成上述后果,也不能以生产劣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因此在非过失的情况下,若百白破疫苗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应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长春长生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问:疾病需医治,“心病”怎么治?

市场之上,道德永远是底线,人民群众尤其是孩子的生命安全,永远是不可触碰的红线。狂犬病至今无药可医,百白破是新生儿必打疫苗,关乎生命、关乎希望、关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拿这样的事情当儿戏,情不能忍,理不能容,法不能恕!如果真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必将对犯罪行为严惩不怠,司法机关定会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文案:岳琨   编辑:赵健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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