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招采信达 2024-08-27 16:21:12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此举是针对该公司未履行与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根据法院发布的(2024)豫0611执2296号限制消费令,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被禁止进行一系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这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法院明确指出,如果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禁止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样,如果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上述禁止的消费活动,也应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一旦查证属实,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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