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 公司向客户支付返利的会计处理如下:
主要品牌
销售返利会计处理
住友、
京瓷、
大昭和、
欧士机
1)公司于每期末根据当期销售收入及返利比例计提应支付返利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合同负债
2)公司于兑现返利时,按实际销售货物价值确认收入,价款折让部分冲减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
贷:应收账款
支付客户返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十六条规定: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 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 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 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 确认相应的收入, 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 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 予以合理估计。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 规定: 对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返利, 企业应当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基于客户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 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评估该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 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
报告期内, 公司按照与客户约定的返利政策, 对于通过发票形式兑现给客户的返利为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给予的现金返利, 该返利属于可变对价。 在资产负债表日, 公司根据当期销售金额及合同约定的返利比例计算预计未来会发生的销售返利支出, 将销售返利金额按所属期间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并确认合同负债, 后续结算时抵减应收账款。
对于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实物返利或未来采购合同的价格折扣, 客户需在达到返利政策所约定的各项标准后才取得额外购买权, 客户行使该额外购买权兑换产品时, 无需支付额外的价款, 出于谨慎性考虑, 公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针对该项重大权利, 公司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按照交易价格分摊的相关原则,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分摊的交易对价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并确认合同负债, 在该销售返利实际兑现时, 按照分摊的交易对价冲抵应收账款。
综上所述, 公司对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 的相关要求。
